该足球彩票案如何适用法律
导读:
王xx当日写下情况经过一份,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和王xx的朋友作为证人署名,并于次日将此材料送到省体彩中心,要求撤销该4张彩票,未果。4月2日,该期彩票开奖,王xx所购彩票均未得奖。当王xx得知所购足球彩票的金额与中奖额不一致的情况后,立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并积极与销售点的负责人先后到市、省彩票管理中心进行交涉。那么该足球彩票案如何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xx当日写下情况经过一份,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和王xx的朋友作为证人署名,并于次日将此材料送到省体彩中心,要求撤销该4张彩票,未果。4月2日,该期彩票开奖,王xx所购彩票均未得奖。当王xx得知所购足球彩票的金额与中奖额不一致的情况后,立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并积极与销售点的负责人先后到市、省彩票管理中心进行交涉。关于该足球彩票案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该足球彩票案如何适用法律--兼论重大误解合同的归责
2002年3月30日11时许,王xx到常州市局前街迎春大厦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第十期足球彩票,将已写下的13个号码(每组均为2个号)的纸张交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告知以复式号码一组、单式号码一组分开打票。在第一组号码未输出前,陈某说“一张一万多元的”。在第一张彩票打出来后,王xx又修改2个号码后,让陈某打出2张复式和1张单式彩票。当第四张单式号码彩票打完后,陈某告诉王xx一共应付49154元。王xx十分惊讶,当即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陈某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王xx与销售点负责人当即到市体彩中心询问有关撤销事宜。市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征询省体彩中心,省体彩中心的有关人员电复不可撤销。无奈,双方回到销售点。在销售点负责人一再要求下,王xx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点49000元”欠条一张,才得以离开。王xx当日写下情况经过一份,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和王xx的朋友作为证人署名,并于次日将此材料送到省体彩中心,要求撤销该4张彩票,未果。4月2日,该期彩票开奖,王xx所购彩票均未得奖。销售点多次向王xx催要未果,于2002年6月向法院起诉。
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王xx自己选择彩票类型,自己下注,实际是博彩。博彩实际是属于涉幸合同,本身有较大的风险,无论中奖与否,投注人投入的资金是无法收回的,投注越大,中奖机率也越高。王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从事彩票交易,应该推定对单复式彩票有相应的了解。王xx与彩票销售点发生纠纷后,已支付了154元,同时对余款写下欠条交由彩票销售点,双方实际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彩票销售点持王xx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xx与彩票销售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销售点利用自身优势,并利用对方对单复式足球彩票的游戏规则没有实际经验而形成了合同关系,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而是显失公平的。且彩票销售点也未对游戏规则作公示,未从事彩票工作的,则不可能有较完整的理解。因此,按《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王xx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王xx对单复式体育彩票缺乏足够正确认识,加上销售点工作人员语言表达因地方语言而显得不完全清晰,使得王xx误认为所购彩票每张中奖额为一万多元,从而完成认购彩票的事实。当王xx得知所购足球彩票的金额与中奖额不一致的情况后,立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并积极与销售点的负责人先后到市、省彩票管理中心进行交涉。由此,王xx的误解心态得以充分体现。因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一项和我国《合国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王xx可反诉,行使撤销权,销售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内容发生严重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重大误解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内心意志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使其行为造成与行为人事实追求相违背的后果。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将重大误解的合同定位为一种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双方之间买卖彩票的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xx对单复式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这里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于误解造成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物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要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果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要素的错误理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单方误解为例外。
本案中,王xx作出了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的表示,且对单复式彩票的性质和具体游戏规则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其对所购彩票应付金额和中奖金额发生错误判断的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完全的必然因果关系,属单方误解。
(二)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这个要件包含二层意思:1、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所谓误解,是指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
2、发生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一般的误解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后果。
判断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与犯错误的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以上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看,重大误解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如将借用误为赠与;(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演出合同中,对某名演员的身份发生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文物质品当成真品,把镀金的当成纯金的;(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在标的物的物质量直接关涉至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如将等外品当成正品;(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如误将仅100元的标的物当成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发生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则不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王xx对单复式足球彩票及游戏规则的具体内涵理解不清,误将复式彩票当成单式彩票购买,误将销售点工作人员所谓的“一张一万多元”理解为一张彩票的中奖额为一万多元,从而导致其最终要付49154元的款项结果。由此可见,王xx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价值或报酬存在重大误解,与其当时以每张2元的价值购买足球彩票的真实意愿相悖,且对年收入仅一万余元的王xx而言,近五万元足彩款要其支付,损失可谓重大。因此,王xx的行为符合这一构成要件。[page]
三、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因认识错误而致表意行为的客观意义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才构成误解。通常误解是由于表意人的过失行为,如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对自己的这种重大过错负责,无权请求撤销合同,因第三人的错误(如误传)也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但这并非合同法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则属显失公平。本案中,王xx因对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具体内容涵不理解,未充分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销售点工作人员的提醒也未加充分认识,加上地方语言表达的因素,最终致其作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作为,利益失衡,过错在于王xx,客观上也未受第三人的干扰。
(四)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我国目前司法解释中没有对误解的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1、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的误解,在订立合同后则不存在误解。因此,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事实如市场变化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此时发生的事由应属商业风险范畴,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2、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事实的误解。对尚未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能作为事物发生的前景来判断。对始料未及,无法估计的猜测,不可预见,因而不属合同法上的误解。就本案而言,王xx的误解正是发生在购买足球彩票时对其所购的四张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应付金额与所得奖金额这一已存事实缺乏必要的了解,产生误解,这一不正确的假设发生在合同订立时。
(五)误解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当事人对合同要素的误解,必须是无故意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一种过失心理状态。但这种过失,应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过失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对某一已存事实认知水平,同时包含有不谨慎因素。反之,如表意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或从事物的表象上,一般人能完全辩出表意人出于赖帐等目的而否认自身的故意,则应认定存在主观故意。本案中,王xx的误解是因其对单复式足球彩票性质没有足够准确的认识,加上双方对地方语言表达惯常理解,致误解行为真实发生。进而排除王xx主观上的故意。
(六)必须是使误解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轻微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构成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权。所谓重大误解,应指一般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方,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这里所指的重大误解应为通常意义上对一般人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损失也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同样应包括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具体到本案,王xx作为年收入仅一万元的普通职工,如要其对四张足球彩票支付近五万元的现金,相比较而言,其造成的损失将是重大的。
综上所述,王xx的误解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如何看待这一合同的效力,可以结合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分析加以判断。
二、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效力确定的合同,并非是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只是由于合同中存在着重大误解的因素,有可能违背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变更或撤销权。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已将此类合同定位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被依法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后,合同的效力才发生变化;合同被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被撤销后,其效力具有溯及力,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由此,在确认本案为重大误解合同纠纷后,王xx以重大误解为由反诉,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此外,本案中,销售点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首先,销售点工作人员提醒王xx使用的地方语言模糊,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其次,销售点工作人员实际操作也违反《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此规定,在王xx未付款的情况下,已输入的数据应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作为取消票处理。王xx在下次出票前要求更改或消票,而销售点工作人员坚持不作消票处理,对造成本起纠纷应负有过错责任,且二者相比较,后者对彩票的具体规则操作的知识要优于前者,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
三、重大误解合同的变更与撤销时效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由此表明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实际上是一种诉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的消灭事由包括逾越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除斥期间是一年,因届满而归于消灭。而放弃撤销权必须是明确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这种表示应是明白、公开、自主的,这种明示的放弃,即时生效。此外,也可由权利人以自身的行为,如履行合同、为履行作准备,或与相对人沟通达成变更协议等默示方式消灭撤销权。但明示与默示均应以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为标准,不能以撤销事由前的行为作为标准加以判断。
四、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重大误解和商业风险的区别,重大误解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出现的重大的认识上的错误,而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的与当事人预料情况不同的情形应该属于商业风险或者诸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不能适用重大误解合同制度而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
2、要注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区别,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是自始的、也可以是嗣后的,最基本的特点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但重大误解的合同并无要求后果显失公平。[page]
3、要注意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分。二者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但误解是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要注意重大误解与乘人之危的区分。乘人之危行为可能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但其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困境,对方不得已而作出于已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过错程度也较重。
毛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