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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通知

李楠楠律师2021.09.17320人阅读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辖市(区)公安(分)局、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3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辖市(区)公安(分)局、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3月25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工程建设标准DGJ32/J73-2008,以下简称《标准》)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和《标准》颁布实施意义

  《通知》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总平面布局、施工临时建筑、消防设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针对不同类别、规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等提出明确要求,操作性强。《标准》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消防安全职责,旨在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工地发生火灾和发生火灾后开展自救能力。

  二、认真组织对《通知》和《标准》的学习宣贯工作

  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电视文化中心在建大楼因违规燃放礼花引发火灾,造成了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近期,我市及周边地区也发生了施工现场火灾。各地要迅速组织学习消化《通知》和《标准》内容,深入发动组织各级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全体从业和施工人员尽快熟悉掌握《通知》和《标准》的内容及要求,切实增强防范和抵御火灾能力。

  三、进一步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一)加强资格审查,保障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组织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费中拨付消防安全专项费用,为工地消防安全提供资金保障。

  (二)施工现场实行分区管理。在满足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要求前提下,划分固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存放、易燃废品集中站、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区域。员工宿舍等施工临时建筑用房采用彩钢板等建筑材料的,内部填充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不得采用聚苯乙烯或聚氨脂泡沫夹芯材料。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在建工程工地严禁设置甲、乙类可燃物品仓库和员工集体宿舍。

  (四)设置应急消防车道及车位。占地面积大于10000㎡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在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阶段应设置临时环形消防车道,确保消防车在应急情况下通行和停放位置。

  (五)落实消防设施配置要求。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应急照明及建筑灭火器。建筑高度高于24m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建筑工程,建筑高度高于24m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装饰装修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直径不得小于100mm,栓口直径65mm,并在底层设置消火栓及其下部设置控制阀门。施工现场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要求配置建筑灭火器,在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阶段按标准的1.5倍数量增配,在施工作业区动火作业点按标准的2倍数量增配推车式灭火器。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通过分类开展试点,加强典型培育和经验推广,实施标准化管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在建施工工地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未落实《通知》和《标准》要求,存在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制度,杜绝安全隐患。有关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请及时上报市消防支队和建设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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