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规定采购订金多少

导读: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数额应当在总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而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那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采购订金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数额应当在总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而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采购订金多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订金数额应当在总价的千分之五以内。
(1)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而订金的数额没有限制。
(2)效力不同。订金作为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回。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别,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