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书面仲裁文件的劳动仲裁调解
导读:
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以补办的形式给我们7人补发了该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发的“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内容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与我们提前6个月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人才公司推委和拖延时间,不按合同办事;并表态答复:“对你们的要求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书面仲裁之后,我们分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后才能解决”;就这样我们的合法要求已过有40多天,还得不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之下,6月18日我们才提出了申诉和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那么关于没有书面仲裁文件的劳动仲裁调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以补办的形式给我们7人补发了该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发的“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内容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与我们提前6个月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人才公司推委和拖延时间,不按合同办事;并表态答复:“对你们的要求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书面仲裁之后,我们分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后才能解决”;就这样我们的合法要求已过有40多天,还得不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之下,6月18日我们才提出了申诉和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关于关于没有书面仲裁文件的劳动仲裁调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原来为喀什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喀什建行)委托新疆才特好人才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招来的代办员,于2004年11月与人才公司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并于2005年11月因前合同到期续签了2005年11月到2006年11月为一年的合同。我本人在2006年4月24日在工作过程中,因一时疏忽,在转帐存款业务将1000元多付给一外地客户,在当天下午轧账时及时上报分理处主任,并通过翻看当日凭证发现错误出处,因当时押钞车已经到达,而且本人当时也无法立即将错款补上主任还是把库箱送走,在结完帐后,主任嘱咐会计主管及一名男同事陪同我查看监控录象以确认并说家中有事提前离开,在我们三人查看确认后,男同事立即建议我通过建行客服电话将此人卡做口头挂失(保证客户存款不被流失,期限为5天5天后系统自动解除挂失),而当时会计主管也无任何异议,当时我恐慌于丢钱以及怕追不回款项就依照同事建议做了口挂,在25日上班后我立马向主任汇报了口挂情况,主任当即批评了我的错误做法,并且让我先补上1000元的错款否则不让我上柜,然后主任向上级领导汇报了我付错款的情况,并要求我写检查,通过此客户开户所在地分行的协助,
在25日下午我们便联系到了客户,客户在了解情况确认后将1000错款退回,但此时主任并没给客户说明也不愿意说明口挂情况,后经我和本行老员工商量认为不妥,又和客户联系说明情况,请求原谅,答应帮其解除挂失并得到客户谅解,我回到网点后也向主任说明(在此期间我已经将检查交到主管部门会计科),主任当时没说什么,而在26日早晨开会时强烈指责我的这种说明行为是在威胁客户,我觉得很委屈,当即辩解说明不是,主任当即大发脾气,让我收拾物品把我上交会计科处理,到达会计科后我又写了封检查交上去,然而领导却叫我回家等消息。
在4月26日到5月10日期间,我和我父亲多次到建行进行交涉,而最终他们给我们的结果是已于4月30日将我以及另外6名员工退回给人才公司,并且退回原由是“综合技能考核不合格”(在4月20日之前曾进行过4项末尾淘汰制考核,我个人的总分为311.5,平均分为78左右,而会计科告诉我的平均分是68),在我们6人中,建行退回的原因我的是因为我的工作失误,另外6人为5名维族和一名汉族,5名维族的分别是怀孕(已7个月),技能考试不合格,一名汉族的是动作慢。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于2006年5月22日以补办的形式给我们7人补发了该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发的“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内容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与我们提前6个月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page]
于是我们于2006年5月22日和30日先后2次向才特好人才公司提出了“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待遇的申请书”,要求才特好人才公司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和怀孕同事的恢复工作等劳动争议。但是人才公司推委和拖延时间,不按合同办事;并表态答复:“对你们的要求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书面仲裁之后,我们分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后才能解决”;就这样我们的合法要求已过有40多天,还得不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之下,6月18日我们才提出了申诉和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在此时我们7人中已有2人退出申诉)。
现如今喀什地区劳动仲裁委在接受了我们的诉讼后,在分别询问过人才公司以及喀什建行,讨论完有关事情于今天(6月26日)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结论:绩效工资由喀什建行经过考核后直接发入我们的工资卡,赔偿金由人才公司喀什分公司的负责人赔付,但只赔付一个月的;关于怀孕同事恢复工作的要求以及我们要求的加班费却只字未提,并且多数情况是从人才公司负责人那里得知,在我们询问劳动仲裁委时他们以已经和人才公司协商好为由并没给我们解释清楚,也没有出具书面仲裁文件,他们这样做可以么?我们应不应该同意此类调解?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有哪些?像我现在有这样的工作失误,在我们还没有申诉以及和人才公司进行协商时,喀什建行曾以我这个没有给客户以及建行带来损失也没引起客户投诉更没有社会影响(已经过个人有关途径进行确认)的失误为要挟说我的失误已造成喀什分行已经客户的损失,已在区分行造成不良影响,客户投诉,如果我们上诉他们会保留我的处罚决定,并进行处罚,喀什建行有这个权利么?我还可以继续申诉么?
我们的月工资为600元,效益工资全年为9081.56,每月大概为751.35左右
补充:现在当地劳动仲裁委委婉的要求我们在申诉时绝对不可以将建行牵扯入内,对于此次的调解也没有作出书面答复,只是以口头形式告之已与人才公司协商完毕,要我们去和人才公司进行确认,此种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