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举证告知(广州越秀区仲裁委)
导读: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举证告知一、举证要求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并经本会同意,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那么仲裁举证告知(广州越秀区仲裁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举证告知一、举证要求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并经本会同意,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关于仲裁举证告知(广州越秀区仲裁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举证告知
一、举证要求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⑴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⑵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⑶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⑶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⑸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3、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和一份正本。
4、当事人向本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5、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当事人向本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本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7、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
8、证人要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否则证人证言将不予采信。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间,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间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9、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按照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二、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以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但须报经本会认可;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没有协商一致的,被申请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申诉人补充证据或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完成举证。针对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证据或增加、变更的仲裁请求,被诉人的举证期限不受上述举证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在开庭当日完成举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提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列明联系方式。
3、当事人变更、增加申诉请求,必须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提出;提出反诉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本会将对变更、增加、反诉请求作另案处理。
4、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经本会同意并预交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并经本会同意,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会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受前述举证期限限制。
6、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会申请延期举证,经审查确定,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注:本告知的三日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日
劳动仲裁风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就仲裁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诉请求不当的风险
申诉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申诉请求的增加、变更申诉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提出,逾期则另案处理,这将导致申诉人的权利救济无法及时实现。
二、举证不能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庭审活动的,申诉人承担其申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诉人承担案件缺席审理或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page]
五、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的裁决书不服提出起诉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委所作出的终局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撤销权。对发生法律效力且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限(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六、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本会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七、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理,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备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而申请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的风险。
八、不遵守仲裁纪律的风险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将导致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