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六十日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六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六十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六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六十日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六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今天在解
读该司法解释时表示,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旨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
关键词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准确计算,涉及到劳动者的诉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非常关心,地方法院也经常询问。
劳动法从立法上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尽快得到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
实践中,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主张欠发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超过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争议,主要发生在欠薪纠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方面,这个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解释:拖欠工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
关键词二:持续拖欠工资、欠薪逃匿、60日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当前社会各界就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两种情况。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业妄图借60日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导致一些案件证据难以厘清,纠纷难以裁断,因此,必须提出司法对策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劳动还是劳动者谋生和维持家庭生活来源的基本手段,工资既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关系社会和谐,也反映出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六十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位负责人说,作出这一解释的依据是,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伦理。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而且现阶段社会就业形势严峻,要求劳动者既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解决工资问题,又要保住“饭碗”,显然也不合情理,因此,对拖欠工资的时效保护要从宽。
这位负责人说,对欠薪逃匿的问题,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就给广大的劳动者提供一个简便高效的保护手段。
关键词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促进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劳动用工的规章制度。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确定了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
关键词四:劳动合同争议、人事争议、“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该解释在起草初始,曾经根据各地法院的建议,规定了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违约金、竞业限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立法部门开始了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劳动合同法草案现在已经由立法机关公布征求全民意见,因此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未再就上述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待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以后,遇有新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视情况再作解释。
这位负责人说,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一些法院和其他部门还提出,希望对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并作出解释和规定。经过研究,考虑到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体制目前还在改革之中,虽然一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开始受理人事争议案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人事争议的处理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在我国现阶段还是采取两种不同的模式,因此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留待今后专题研究比较合适,该司法解释未作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个司法解释现在取名为《解释二》,只要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出台《解释三》,核心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满足广大劳动者的需求和审判实践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