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导读: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2000年中国家电业第一案之称的陆强华诉创维集团董事长黄宏生的千万元索赔案,以深圳市劳动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劳动仲裁应依据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5、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