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域管辖?
导读: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如前所述的《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一种特别情况,称为特别地域管辖。那么什么是地域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如前所述的《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一种特别情况,称为特别地域管辖。关于什么是地域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地域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在法律上称为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
关按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
地域管辖又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如前所述的《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条例》第18条、《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的一种特别情况,称为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能适应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权的制度,如铁路、民航、交通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宜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