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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陈明月律师2022.01.07449人阅读
导读:

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有人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而且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对因口头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应受理,这是错误的。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有人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而且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对因口头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应受理,这是错误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从用人单位性质来看,下列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4)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应该指出的是,发生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是都应当受理。只有当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可以依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32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这是由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工勤人员(即通常所说的干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如科研单位的工程师,学校的教师,医院的医生、护士等。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受理。因为这部分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以上所述可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等与其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三)从劳动关系性质来看,不论是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均应受理。

有人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而且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对因口头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应受理,这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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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_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_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刘晓红律师
    2022.05.08279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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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

    内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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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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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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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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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

    内容: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的确定,是能够依法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那么劳动争议起诉案件管辖是怎样的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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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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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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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人员”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和“该单位的全体职工”。从争议内容上看包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那么《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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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是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是哪些?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那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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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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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劳动争议的具体程序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因除名、辞退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详解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详解

    内容: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是,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分级别管辖,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那么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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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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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争议是劳动者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之后,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内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北京市仲裁机关目前的做法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地的话,则由管辖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没有约定的情况则不受理。但是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于这种做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劳动争议的管辖,以方便员工仲裁为第一原则,因此,他们基于这一原则,认定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属于一种选择性的条款,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员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除了以上案件外,劳动争议发生在哪个区就由哪个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对于其它情形的管辖,我们作以下说明: 1、内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为企业注册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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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的范围;④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⑤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那么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0847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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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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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 决纠纷的活动。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那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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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管辖范围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动争议管辖范围

    内容:劳动争议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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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内容:劳动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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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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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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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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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内容:特别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这一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有人提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法律形式,而且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只有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对因口头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则不应受理,这是错误的。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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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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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范围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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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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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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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内容范围

    内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内容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举证的内容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678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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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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