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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孔孟廷律师2022.01.07142人阅读
导读:

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个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个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监察和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此外,按照许多地方两个机构的分工,一般来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劳资纠纷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个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因履行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因转制、分立、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延续、变更、连续工龄计算、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区别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

2、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3、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

5、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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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虽然汪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但并未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如汪某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予补足。在此情形下,冯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有哪些区别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有哪些区别

    内容: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权益争议时,他们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劳动监察一般会监察如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齐备、试用期约定违法、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违法担保、扣押或收取财务、未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等。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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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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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超过申诉时效的怎么办?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劳动争议超过申诉时效的怎么办?

    内容: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那么劳动争议超过申诉时效的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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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二者的异同点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二者的异同点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60天;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同时还规定了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与监察二者的异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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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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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虽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仍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原仲裁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费。
  •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什么区别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什么区别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两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例。一是:“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二是:“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那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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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安培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在本县,双方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是怎样计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是怎样计算

    内容: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是怎样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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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监察什么情况下会出调解书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劳动监察什么情况下会出调解书

    内容:劳动监察什么情况下会出调解书这个是在双方调解成功的时候。调解步骤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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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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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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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该怎么算

    内容:到了8月30日某工地以种种理由仍继续拖延拒付民工钱,结果导致民工不满,双方发生争斗。最后,民工将某工地诉至劳动仲裁庭。” 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该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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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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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内容: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个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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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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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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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吗

    内容:《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其仲裁所依据的原则、仲裁的程序、仲裁机构的组成以及仲裁实行的一裁二审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调整的民商事纠纷仲裁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需另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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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两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例!一是:“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二是:“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那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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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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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和人事仲裁争议的区别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劳动争议和人事仲裁争议的区别

    内容: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劳动争议和人事仲裁争议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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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

    内容: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处理劳动关系事项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种方式,在促进和请劳动关系、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显著的区别:1、机构组成及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亊人进行处罚,只能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则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劳动争议当亊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相对人不服劳动保障监察作出的决定,則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关系与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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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8114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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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断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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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断

    内容: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劳动者向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这里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那么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时效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0728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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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别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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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如何区别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

    内容: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那么如何区别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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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622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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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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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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