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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由人才流动引发的官司

林艳英律师2022.01.10548人阅读
导读:

目前此案正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理。本周,庭审将基本结束,下一步将是等待法院的一审宣判。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被捕。因此,华为认定该行为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2002年11月11日,王志骏等三人加入ut斯达康,2002年11月19日,收到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那么一场由人才流动引发的官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此案正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理。本周,庭审将基本结束,下一步将是等待法院的一审宣判。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被捕。因此,华为认定该行为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2002年11月11日,王志骏等三人加入ut斯达康,2002年11月19日,收到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关于一场由人才流动引发的官司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今年有一个案子被多家媒体广泛关注,就是华为公司起诉三名前员工分别为上海沪科公司、ut斯达康公司员工涉嫌盗窃商业机密、侵害知识产权。该案件被曝光之后,在各界引起较大争议和反响。目前此案正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理。

有报道称,三员工窃取华为公司几万页的技术资料,并用于与上海贝尔公司的合作中,后又将其卖给ut斯达康,从中获取巨大利润。被告的辩护律师否认这一说法,称几万页的资料中绝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为没有密级的普通资料,而非商业秘密;同时,转让给ut斯达康的部分技术资产也与本案所涉商业秘密无关。在庭审中,三辩护律师认为深圳警方办案过程“滴水不漏”,而公诉方出示调取的佳木斯警方所取证据,获取形式不合法,存在严重瑕疵。本周,庭审将基本结束,下一步将是等待法院的一审宣判。按照相关规定,最迟在庭审结束后两个半月将进行宣判,因而三人是否有罪,在9月底将初见分晓。

2001年7月,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离开华为,成立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向佳木斯公安局报案,称含沪科sdh技术的光传输产品与华为产品颇为相似,有涉嫌盗窃华为商业技术的嫌疑,佳木斯警方随后立案展开调查。2002年11月21、22日,王等三人分别被拘留。2002年12月18日,该案被移交到深圳司法机关。2003年6月17日,王等三位涉案人被深圳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被捕。

在华为看来,沪科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开发出与华为技术颇具竞争力的产品,最大的原因在于三位员工从华为公司带走了大量的技术秘密,而这三人在加入公司时就签署了同业竞争禁止协议,在离职时也签署过保密协议。因此,华为认定该行为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

此间一个不可忽略的事件是,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公司以1500万美元?含期权的价格收购了沪科光传输技术这部分资产。2002年11月11日,王志骏等三人加入ut斯达康,2002年11月19日,收到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2天之后,王等三人被拘捕。随后华为将诉讼转移到深圳市当地司法机关,对三位员工的诉讼也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盗窃商业机密并提请刑事立案。

华为公司发言人傅军说,sdh光传输技术是华为于1995年开始投入研发的光网络重点技术之一,每年华为都将该产品销售的10%返还为研发费用,至2001年10月累计投入了2亿多人民币和1500名技术人员。“而沪科在一年不到的时间里,就可以研发出价值1500万美元的技术,这不得不令人存疑。”傅称。

有关律师认为,案件已经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单纯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深层次如商业利益和竞争策略的因素已经表露明显。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有3种解决方式。一种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什么问题,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庭上解决纠纷;第二种是行政救助,即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由工商机关查处的方式,中止侵权行为;最后一种就是刑事救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实践上,有80%?90%的知识产权纠纷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通常,对于受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关机关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而这一次,华为是民事诉讼与刑事救助双线同时进行。2002年11月19日,3人被拘之前,沪科公司接到由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发的、华为起诉沪科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传票,案由是不正当竞争。正在沪科积极准备应诉的时候,11月21日,即是沪科接到法院传票2天之后,3人却几乎同时被拘捕。3人被拘后,华为立即从法院撤销了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



在涉案的第三方公司ut斯达康看来,对沪科公司的收购只是一场自愿互惠的商业行为,ut斯达康希望通过对沪科的收购巩固其光网络业务的竞争力。被认为以小灵通业务起家的ut斯达康近几年来正加速朝着综合电信服务商的目标快速扩张,与华为之间的业务重合和竞争也越来越频繁。但让ut斯达康始料不及的是,原本寄予促进业务发展的收购在现在看来似乎成了棘手的商业陷阱,尽管公司反复强调,在沪科的并购案中,完全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程序进行的,进行了严密的技术鉴定和审核。

不管案件最终的结果如何,对华为,对ut斯达康乃至所有企业来说,这个问题都是值得反思的,在员工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和机密的员工的流动管理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以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保密协议》和《同业竞争禁止条例》被认为是主要手段。一般来说,公司会要求员工在一定时间之内,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作为对这种义务的交换,公司亦要给员工支付一定的补偿。而同理,公司在吸纳来自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亦要由员工给出不违反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承诺。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仅在于3人是否侵犯了华为的知识产权,它留给业界乃至整个中国企业界的意义是巨大的。首先,利用法律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将成为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选择。其次,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关系?一般地,企业的员工,尤其是部分技术人员和管理者,往往掌握着一个企业的技术或客户资源。他们离职后如果再次进入同一行业,尤其是在前企业的竞争者那里就业,极有可能使其拥有的资源迁移到新的企业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便由此产生。

同样引人关注的是华为制定的离职员工保密协议书,被许多人称为“不平等条约”。保密协议的第二条这样写道,“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不在研究、生产、销售或者维护华为公司经营的同类通讯产品?包括程控交换机、光网络通讯产品、无线通讯产品、数据通讯产品、宽带多媒体产品、微电子产品、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与配套设备、终端设备与相关的设备及维修、通讯电源、技术咨询服务、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讯产品等且与华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且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上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不少人对此质疑道:作为一个技术人员,离开华为之后,不做这行他(她)能做什么?公司强迫离职人员签订“不平等条约”,本身是不公平的。

对此,当事人家属的律师臧炜谈到,保密协议虽然是由双方签订,但也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保密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无视公平,这样的协议或条款是无效的。在保密协议中,还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特别广,涵盖了公知领域的信息,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很明显地,华为保密协议中的保密范围已经将整个it通信制造业一网打尽。如果严格地遵照整个协议,离职人员除了改行,没有别的选择。

对于这份被称为“不平等条约”的保密协议,华为有关人士回应道,备受指责的保密协议第二条实际上是“竞业条款”。在协议中,还有一条重要的保密条款,即 “不带走载有华为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凡记录华为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沪科事件则适用于“保密条款”,王、刘、秦的被捕,是由于华为认定“3人带走大量的商业机密”。



相信这一事件不是最后一件关于员工流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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