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合同赔偿金差3万多美元 原被告官司“双赢”
导读:
离奇合同赔偿金模棱两可 签约双方分别是中国内地某船务公司外派船员许某、中国台湾赖商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时间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赔偿金的条款为该契约第十五条:“死亡补偿金是最后三个月平均薪金二十个月或不低于美金4.8万美元。“或”字前后赔偿金额如此悬殊,当时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郑重其事签字画押。签约次日,许某被派到海运公司所属“明华二号”轮上工作。海运公司认为,赔偿数应是契约中“或”字前数额,即许某死亡前最后三个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万美元。许某亲属认为,应是“或”字后的数额,即最低4.8万美元。一场官司以“双赢”结案。那么离奇合同赔偿金差3万多美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奇合同赔偿金模棱两可 签约双方分别是中国内地某船务公司外派船员许某、中国台湾赖商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时间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赔偿金的条款为该契约第十五条:“死亡补偿金是最后三个月平均薪金二十个月或不低于美金4.8万美元。“或”字前后赔偿金额如此悬殊,当时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郑重其事签字画押。签约次日,许某被派到海运公司所属“明华二号”轮上工作。海运公司认为,赔偿数应是契约中“或”字前数额,即许某死亡前最后三个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万美元。许某亲属认为,应是“或”字后的数额,即最低4.8万美元。一场官司以“双赢”结案。关于离奇合同赔偿金差3万多美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死一个人,赔偿1.3万美元或者不低于4.8万美元。“或”字前后赔偿金额如此悬殊,却白纸黑字地印在“船员定期雇佣契约”(以下简称“契约”)中。不幸的是,死亡事故发生了,签约双方根据上述契约打起了官司。2003年6月下旬,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这样一宗奇案。
离奇合同赔偿金模棱两可
签约双方分别是中国内地某船务公司外派船员许某、中国台湾赖商台塑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时间是去年6月30日;反映死亡赔偿金的条款为该契约第十五条:“死亡补偿金是最后三个月平均薪金二十个月或不低于美金4.8万美元。”按契约许某月薪650美元,20个月折合为1.3万美元。“或”字前后赔偿金额如此悬殊,当时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郑重其事签字画押。
签约次日,许某被派到海运公司所属“明华二号”轮上工作。2002年8月4日,许某因病经批准从菲律宾回国治疗,当年10月因直肠癌肝转移不治去世。这时,赔偿金摆到了海运公司和许某的家属面前。海运公司认为,赔偿数应是契约中“或”字前数额,即许某死亡前最后三个月平均月薪金20倍,1.3万美元。许某亲属认为,应是“或”字后的数额,即最低4.8万美元。海运公司不愿按此数赔偿。今年3月,许某亲属以赔偿数额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将海运公司及担保方该公司深圳代表处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法官巧调解“双赢”收场
审理此案的广州海事法院詹卫全法官反复推敲契约,认真听取双方辩诉,对照有关法律条文,觉得都合法而且都有理。按照打官司总是一胜一败的惯例,此案难以判决。
詹卫全法官突然冒出一个想法:难道官司不能判双方都赢吗?于是,詹法官和他的助理王庆给许某的亲属多次打电话,耐心细致地分析有利和不利面。许某亲属最后同意调解。
双方有了调解意向后,詹法官与他们就具体数额进行多次商谈,2003年6月19日,以27,3000元达成和解协议。一场官司以“双赢”结案。
船员收入迥异造就离奇合同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离奇合同?
据詹法官介绍,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上,中国内地船员工资水平与同级别外籍船员有较大差距。海运公司招聘的船员多数为外籍,工资较高。海运公司这个契约作为格式合同,对象是所有船员,对数量较少的中国内地船员没有特别规定。而大多数外籍船员三个月平均月薪之20倍一般都超过4.8万美元。这是产生该纠纷的总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