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年休假内容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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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一)实行范围
1、从1991年起,本省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2、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参照本职工年休假规定精神自主确定。
(二)假期计算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的,当年休假期可与下一年度的休假合并使用。
3、当年一次事假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4、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或当年疗养的时间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休假时间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三)假期待遇
1、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2、休假外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四)恢复离休干部休养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之内。经费来源及标准,仍按苏办发[1985]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天数享受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当年,仍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因上班确有困难,按本省有关规定并经单位批准休了产前假(不属产假以内的15天“产前假”)以及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按规定休哺乳假的,如其产前假和哺乳假合计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4、工作人员按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了婚假(国家规定3天,本省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妻另增加婚假7天)或丧假(国家规定3天)的,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
5、工作人员当年疗养(含休养)的时间达到苏办[1991]94号文二条规定的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没有达到的,可以补足。
6、涉及工作人员休假中的其他一些具体问题,仍按省人事局苏人四[86]7号《关于实行〈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
[详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1年8月31日苏办[1991]94号、江苏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补充规定(1991年10月8日苏人四[19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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