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培训是否算工龄
导读:
张某当时将证明材料交给了单位。张某当时询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他们答复是按照被告上报的材料填写的,张某去找单位解决,而单位对此却迟迟不予纠正。张某认为单位没有将张某上学期间的3年时间计入工龄是严重错误的,也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其错误做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两次减少张某的3年工龄的行为程序违法,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是完全违法的。因此,张某要求单位恢复3年工龄的诉讼请求合法。那么在职培训是否算工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某当时将证明材料交给了单位。张某当时询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他们答复是按照被告上报的材料填写的,张某去找单位解决,而单位对此却迟迟不予纠正。张某认为单位没有将张某上学期间的3年时间计入工龄是严重错误的,也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其错误做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两次减少张某的3年工龄的行为程序违法,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是完全违法的。因此,张某要求单位恢复3年工龄的诉讼请求合法。关于在职培训是否算工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内容: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案例介绍
张某1976年1月参加工作,后到A学校任国家正式教师,1978年经考核推荐去湖南长沙B学院上学3年。毕业后张某被分配到B第一勘察设计院工作。1997年,张某发现自己的工龄不对,于是找到当时工作的B第一设计院C分院,要求更正。原工作单位A学校(现为A镇实验小学)及劳动人事局都出具了证明证实张某是从单位工作以后才上大学的情况后,被告更正了对张某工龄的错误计算并补全了张某的工资。张某当时将证明材料交给了单位。张某于2010年退休,2011年4月份张某到C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取社保证明时,发现又少了3年工龄,张某的工龄从1976年计算至2010年应为34年,而单位给张某计算的退休工龄是31年。张某当时询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他们答复是按照被告上报的材料填写的,张某去找单位解决,而单位对此却迟迟不予纠正。
张某认为单位没有将张某上学期间的3年时间计入工龄是严重错误的,也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其错误做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读者:巴洪德
律师评析
本案中,张某单位的做法不妥,理由有三:
一、1997年用人单位增加张某3年工龄有证据支持,有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暂行条例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二、将张某的工龄从34年变为31年,并不是变更工龄通知书,因未给张某书面通知变更理由和依据,也未口头或书面告知张某救济途径,而侵害张某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三、2010年4月,用人单位给张某补发工资时,少算3年工龄,少发40.50元,未给张某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也未说明少算工龄、少补工资的理由与依据,是违法的。
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严格遵守人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上诉人的档案材料,因工作失误,遗失员工重要的档案材料,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应由员工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两次减少张某的3年工龄的行为程序违法,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是完全违法的。因此,张某要求单位恢复3年工龄的诉讼请求合法。
知识拓展:
职工的前后工龄应连续计算的情况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