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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2014

于海明律师2022.01.10678人阅读
导读:

(一)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1.局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那么教育局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2014。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1.局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关于教育局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2014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的通知

市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的通知》(舟教发〔2013〕17号)和《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8号)等文件精神,严明干部职工病事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

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病、因事请假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严格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准假手续

结合市本级教育系统实际,在职在编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按如下管理权限分别报批,办理请准假手续。

(一)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

1.局主要领导请假,按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2.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请假,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3.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的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主要领导批准。

4.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含)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一个月(含)以下,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5.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内的告知局办公室。1天以上一个月(含)以下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局分管人事领导同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page]

6.长期请假的(原则上一个月以上),提供请假相关依据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长期病假、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法定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请假1天以上原则上应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好《请假审批表》,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进行口头告知,并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二)市本级其他在职在编人员

市本级其他在职在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学校(单位)的病事假相关规定,管理权限和办理手续由各学校(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每年一次将单位病事假统计汇总后报局组织人事处。

三、严格落实病事假期间的相关工资待遇政策

(一)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舟人社发〔2014〕8号)执行。

(二)根据教育系统实际,对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学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请假制度,严格按本学校(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执行相关工资待遇规定。

2.局机关事业身份工作人员按公务员相关病事假工资待遇规定执行,请假期间如有扣发工资待遇的,由组织人事处函告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落实病事假工资待遇政策。

3.系统内借用人员执行实际工作单位的相关请假规定,并由实际工作单位函告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落实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政策。

四、严格责任追究

1.请假人员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岗,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并告知办公室。若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的,应及时申请续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均以旷工处理。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将进行批评教育。

3.对旷工的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4.局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各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敦促仍不返岗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page]

五、其他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病事假请假情况一月一次的统计工作,组织人事处根据统计结果落实相关人员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监察。执行情况将纳入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舟山市教育局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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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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