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买卖合同纠纷(柴油买卖合同纠纷船方有权利吗)
导读: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何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买卖纠纷,只有发票,起诉能要回款吗?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那么,如何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合法交易并规范市场行为?如何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
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柴油买卖的相关法律条文!
好像没有柴油买卖的专门法条 买卖是一种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可以根据合同法的 哪个很多的复制给你好了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
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
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
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
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
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
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
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
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
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
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
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
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
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
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
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
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
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
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
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
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
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
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
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
有关规定。
柴油购销合同范本
柴油购销合同范本1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采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采购物品:
二、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由乙方自行提供的油源,油品质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利润:按甲方给乙方垫资每月150吨的油款,甲方利润为每吨450元。(甲方利润不随市场价格和柴油型号波动)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1、付款方式:转帐、现金。
2、付款期限:
1)供需双方每月结算一次,3日之内付清全部油款及甲方利润款。
2)按甲方给乙方垫资油款每月达到150吨,乙方中途需支付甲方一次油款,为了保证油款能正常运行,款数不低于20万元。达到150吨,乙方3天内需付清全部油款及甲方利润款,三个月后在乙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需每月预付甲方油款50吨。
3)逾期超过3天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每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10%收取。
五、交货与交货方式。
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油源提油,数量以油站提供的票据为准结算。乙方指定接货人验收签章,验收后油品质量出现任何质量数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合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工期结束为止。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宜:
1、合作期间,乙方不得随意单方面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终止与甲方的合约,否则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年均利润的两倍给予赔偿。
2、合作期间乙方单方面造成的事宜,影响甲方不能正常供油,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合同期满后,甲方可无条件享受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乙方无能力支付甲方油款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按业主开采的煤炭成本的半价将煤炭付给甲方,同时无偿为甲方提供销售原煤的手续和发票,由甲方自行变卖直到将油款和违约金付清为止。
十、合同签订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自合同签订起年月日开始供油。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柴油购销合同范本2
甲方(购方):
乙方(卖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柴油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单价、计量单位、金额
柴油价格和运输价格随市场变化调整,如双方不能合意,双方有权终止终止买卖合同。
二、质量标准:柴油质量执行国家质量标准。
三、交货方式、地点: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四、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甲方需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送货地点及数量,如乙方没能在指定时间及地点把柴油送到位,所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的油质达不到甲方的要求时,甲方可以另选供应厂家。油质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法和期限
1、结算方法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发票,否则乙方付全部责任。
2、柴油款的结算方式:每月25日计量,数量以实际供油量为准,下月10付款,周六、周日、节假日付款顺延。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由送油之日起生效,结算完毕之日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柴油购销合同范本3
买方:(以下称甲方)
卖方:(以下称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柴油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二、供货价格:按市场价执行,但要保证每升低于市场价0.16元。如柴油价格随行情升跌进行调整,乙方应及时书面汇报,并调整相应价格。
三、卸货地点及要求:在甲方通知乙方送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数量将柴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为施工机械加油,确保甲方机械的正常运转。
四、质量标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柴油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如因乙方柴油质量不合格,引起甲方延误生产、甚至停产等损失,其所有相关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五、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乙方每月5日与甲方进行对账,核对上月加油的总量和总金额数及剩余款数,核对无误后双方形成结算单,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对账完成后乙方在7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然后根据情况转通过账支票或电汇进行付款。
六、其他责任事项:
1、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送油时间,并确保卸油区的安全。
2、甲方需提供储备油罐,并保证基地道路畅通。
3、在柴油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安全等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应本着长期合作的态度与甲方合作,要确保供货的长期稳定性,在柴油0#紧张时要保证甲方的供应,让甲方的车辆、生产正常运行,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柴油存在质量问题,经验证属实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送货。如遇柴油供应紧张,乙方应该首先确保甲方柴油供应。因乙方无油可供或供油不及时造成甲方延误生产、停产等,其所有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移交当地人民法院调解。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三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