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那么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关于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