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
导读:
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时某的哥哥归还其借款100000元。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诉讼系变更之诉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好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即产生维持双主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的效力。故和好协议的效力相当于原告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过成和好协议后即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关于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则案例主要案情是吴某与时某系夫妻2005年3月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和好2对存款350000元如双方离婚即归吴某所有作为子女抚养费。协议达成后因时某需使用资金经协商由吴某的哥哥以借款的形式向吴某借款100000元交由时某并由时某的哥哥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时某的哥哥归还其借款100000元。对该案的处理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以借款的形式在原告处借款给吴某使用原被告即形成了事实的借贷关系且从原告与吴某在和好协议的约定看该100000元系原告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吴某在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无效的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实际借款事实并未发生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虽系一起事实清楚的借贷案件却引发了笔者的很多思考。原被告间是否存在事实的借贷关系?吴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吴某与时某在和好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是否系对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吴某与时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试图对离婚案件中和好协议的范围与效力作一些探究。
和好一词根据词典的释义为恢复和睦的感情。从这一含义理解和好协议的内容应限定在夫妻双方就修复夫妻感情而达成的协议。从民事诉讼诉的分类分析离婚之诉属变更之诉只有在离婚时才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故调解和好系维持双方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
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上述法条及有关法条规定和好协议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一维持婚姻效力。离婚诉讼系变更之诉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好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即产生维持双主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的效力。故和好协议的效力相当于原告撤回起诉。
二终结诉讼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过成和好协议后即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受理人法院可以调解和好作为结案方式结案。
三对当事人诉权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在调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法条的规定系对原告在达成和好协议后的一定期间内诉权的限制。
以上列举的系和好协议在诉讼程序上的效力对和好协议是否具有实体上的效力相关的法律尚鲜有涉及。审判实践中法院也确实因对和好协议的内容及效力厘定不清而出现无所适成的困惑局面。如有的当事人以双方在和好协议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给付扶养费或子女抚养费要求法院予以执行有的以双方在和好协议中约定了一方的回家次数而另一方以其不回家而申请法院执行及本文提出的案例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是否有效等这就出现问题如承认和好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则法院应否以和好协议为执行依据而进行强制执行如不承认其效力这是否与民诉法九十条的规定相悖。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准许。这一规定似乎又给和好协议在实体上的效力找到了法律依据。
要分析和好协议是否有实体上的法律效力首先应明确的性质与规制的范围。我们知道民法典是一部强行法其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对婚姻主体间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加以改变当然民法典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规范如夫妻财产问题的约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协议但也必须以民法典的有关原则与规定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是不大的。从民法典调整的对象看民法典主要调整的系人身关系及与从属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故民法典本质上是身份法而非财产法以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民法典在民法典律关系中一般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