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导读:
评析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列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评析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列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特别是自何某被提拔为巨源煤矿第五采区副区长以后一直住在单位何张某便怀疑何某有外遇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现双方已经分居何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并且感情确已破裂与张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离婚。评析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列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关于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何某张某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十二月举行婚礼1999年元月6日在湘东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4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何隆。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在性格信仰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后便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随之淡化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特别是自何某被提拔为巨源煤矿第五采区副区长以后一直住在单位何张某便怀疑何某有外遇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现双方已经分居何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并且感情确已破裂与张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请求离婚。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
第二种理解认为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第三种理解认为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
评析
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列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不认可第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分居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合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即双方彻底的不在一起生活这里所说的生活不专指夫妻性生活而应是指家庭生活中的全部。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是以家庭为伦理外壳涉及经济情感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复杂社会关系因此夫妻性生活只是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规定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作为夫妻分居的实质。如果那样理解的话将导致这样的现实困境即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
至于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在以分居为标准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的情况。连续分居超过两年并不一定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期间虽然有短暂恢复同居生活的情况也并不表示已经和好。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因各种原因短暂地恢复同居生活是在所难免的。多次陆续分居从某种意义上讲更能说明双方感情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以判断双方无无和可能并且从人性考虑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必苛求一定要分居持续达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