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是证据吗?

导读:
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它实际上起着鉴定结论的作用,笔者认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更为合适: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实质要求,笔者认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更为合适: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实质要求,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
具体来说,从行为性质来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确认文书;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笔者认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更为合适: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实质要求。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是证据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属于哪一证据种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书证说。即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证,因为它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具体来说,从行为性质来看,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属确认文书;从文书形式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
2、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等各种专门性问题,需要借助交通警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它实际上起着鉴定结论的作用。
笔者认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更为合适: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实质要求。
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掺入了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观认识,显然其与书证的实质要求不相符合。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更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在诉讼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实,无需借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判断,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车速、当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规则、车辆毁损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具有专门交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实问题。这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针对“专门性问题”这一特点。
当然,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的,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从该法条规定来看,现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应当在立法和实践中予以纠正。
第三,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结论也有利于今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今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可以由单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道路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共同组成的专门鉴定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和划分事故责任。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该认定书的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认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现场勘验、检查情况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以及部分采信部分不采信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