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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数的形态

王熙律师2022.01.17184人阅读
导读: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常见的类型有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盗割电线同时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二)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继续犯、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持有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二)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关于刑法中罪数的形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继续犯、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犯自由的犯罪。(2〕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不作为犯罪。(3)非法持有毒品枪弹等持有型犯罪。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继续犯的特点不法状态继续则不法行为继续(同时)。其他罪不法状态单独继续。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常见的类型有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盗割电线同时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3、结果加重犯指一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

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

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如伪造证件用于招摇撞骗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

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吸收犯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只以吸收行为论罪。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持有的。

(三)几个界限

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

(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二)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

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5、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6、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8、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9、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特别规定。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0、行为人既有强奸妇女罪行又有奸淫幼女罪行的以强奸罪一罪从重处罚。(似乎按同种数罪处理)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致轻伤的不另行定罪致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6、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包容或竞合)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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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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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内容: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本文中作者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谈起提出结果加重犯一般须具有行为人实施了基本故意犯罪、造成加重结果、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须有罪过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可以分为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及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两种类型。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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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

    内容:一、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一结合犯之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我们认为所谓结合犯系指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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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别

    内容:要成立牵连犯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以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为标准符合一个为一罪数个为数罪。结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独立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罪数形态。它与牵连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性。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对牵连犯与相似罪数形态进行区分有助于对其准确界定这是研究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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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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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1、对于直接实行犯而言因其行为能够直接造成法定结果、危险状态等发生对其可以比照单独犯罪的停止形态处理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关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态更为复杂,2、而对于直接实行犯之外的外围者即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为已经对直接实行者产生了相应的作用力此时其个人简单地自动放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根据实行者将该犯共犯行为实施到何种程度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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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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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内容: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综上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二)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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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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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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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内容: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推荐阅读犯罪预备条件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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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在刑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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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连犯在刑法分则的规定

    内容: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有第120条第2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第157条第2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第198条第2款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第294条第3款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等等。推荐阅读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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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总则常识】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刑法总则常识】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但对于犯罪中止定义的理解却有不同犯罪中止的理解1、犯罪结果是何意?

    张芸律师
    2022.01.1868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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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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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结合犯在我国刑法上的适用

    内容:有观点认为1997年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典型的结合犯由敲诈勒索罪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结合而成,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11我们认为1979年刑法未规定结合犯条款认为存在结合犯的观点是误将其他犯罪形态混同于结合犯,我国1979年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理论上对第191条第2款(盗窃罪与破坏邮电通讯罪结合为贪污罪)、第150条第2款(一般抢劫罪、抢夺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结合)、第139条第3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罪)、第136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犯罪)、第137条(聚众打砸抢罪)、第143条第2款(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第153条(抢劫罪)、第182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存在争议。

    张嘉娱律师
    2022.01.1759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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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内容: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一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国刑法典大多没有对牵连犯作出规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阐明了删除牵连犯的正式理由有关牵连犯的规定被删除了在构成牵连犯的数罪中为手段之行为和结果之行为间会有相当的时间上的间隔。)受日本刑法影响我们近现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牵连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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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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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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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

    内容: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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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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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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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

    内容: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4.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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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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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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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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