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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常识】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

任冰峰律师2022.01.18689人阅读
导读: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但对于犯罪中止定义的理解却有不同犯罪中止的理解1、犯罪结果是何意?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关于【刑法总则常识】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对于何种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区别特别是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时在认识上会出现不同的意见本文就正确理解犯罪中止略作探讨。

什么是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它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A、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及时放弃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止。B、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C、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中断是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决心和真诚悔悟的程度。

特殊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但对于犯罪中止定义的理解却有不同

犯罪中止的理解

1、犯罪结果是何意?指行为人追求的结果?还是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之结果?

所谓犯罪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其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认定大部分犯罪的未遂、既遂的标准。刑法第24条中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防止何种结果的发生?是以防止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发生为标准还是以防止刑法应处罚的行为之结果发生为标准?如某甲预谋杀死乙并于当天在A处对乙实施乙因此而重伤并失去反抗能力甲本可以继续将乙杀死但此时甲起怜悯之心更惧怕杀人偿命的代价即停止了继续侵害的行为并将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对被告人是以杀人罪(中止)还是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来处罚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持主观说认为应定杀人罪(中止)理由是a、其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的条件。行为人是自动停止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原固有的杀死乙之歹念已消除并在此支配下停止了其继续侵害的行为b、其停止侵害是基于非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出于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C、未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即基于其自身行为防止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客观说认为应以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为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即定为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a、行为人先以杀人之目的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随着不同的犯罪阶段有不同的变化这是正常的此时其已没有故意杀人之目的若再以故意杀人定罪已不符合犯罪构成之主观要件b、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都是以犯罪结果作为处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其危害的轻重决定于行为人对客体的侵害程度C、刑法中有关中止的犯罪结果没有定明为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d、实践中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往往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偏差较大追求此结果而发生彼结果时常发生若仅局限理解为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必然会产生许多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笔者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更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本案中的行为人彻底放弃了杀死乙之念头。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是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象有的国家对于中止犯全部予以免除处罚。所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客观表现在量刑时可以充分予以考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也无漏洞可言。

2、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为准还是以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为准。

对于这一中止要件以何为准?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还是以防止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为标准还是两者兼而有之。意思表示说认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指有防止的意思表示即可。客观说认为必须以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客观行为为中止成立的条件一旦犯罪结果发生即为既遂不再有中止之说。笔者认为应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为标准。首先意思表示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思想正常情况下行为往往是意思的外在表现但外在表现有时却可以不是行为人的意思的体现(危害结果不是行为人所要追求的目的如过失犯罪)即客观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分离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在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后其主观思想可以由于种种原因而转为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其能力有限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此结果与其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犯罪已经既遂其次因为刑法订立犯罪中止之本意是对那些能放弃犯罪的行为人从宽处罚由于犯罪结果未能发生行为人固有之目的没有实现客观上保护了刑法之客体第三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成立前提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这是个客观标准。因此若要符合这一标准也必须是行为人的具体、有效的客观行为第四如果以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表示为中止成立的要件那么必然造成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都可能成为中止犯。因为任何被告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思那么必然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的认定

1、共同犯罪之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为二人以上之共同故意犯罪。即犯罪分子为二人以上主观方面应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应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为而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基本因素。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应该以自动停止共同犯罪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为条件。基于上述原因在认定时必须在确认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每个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有不同的作用对于实施前的心理状态也有不同有积极主动的、有消极被动的、有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有作辅助工作的。一般来讲共同犯罪的形态应以共同犯罪人中任何一人所实施的最为接近刑法某一犯罪构成之形态为全案的犯罪形态或以共同犯罪中之正犯之犯罪形态为全案的犯罪形态即一人实施犯罪终了一般应视为全案既遂。如果脱离了共同犯罪的前提在认定时就有可能出现偏差。有的人将某些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区别为实行犯和辅助犯加以分析认为在某些共同犯罪(如强奸、脱逃)既遂中某一名犯罪分子可以独立地存在犯罪未遂。认为实行犯在这样共同犯罪中只要停止犯罪就应定为犯罪中止而不论其他的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既遂。如甲、乙两人于夜间在街上见一名单身女子两人即起强奸之歹念并强行将该女子带至甲住处其后乙将该女的衣裤扒下并要甲先行奸淫甲也将身上的衣裤脱下甲突然想到自己刚刑满释放害怕因此再次受到处罚便借故外出打电话乙对该女实施强奸数分钟后甲返回。有人依据上述理论认为甲的犯罪形态应定中止。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偏颇因为a、违反了我国刑法中止的立法原则。我国刑法通过中止的立法来积极有效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而将某些实施辅助性犯罪、甚至把帮助既遂的犯罪分子实现犯罪目的行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中止原则的初衷b、共同犯罪中谁是实行犯谁是辅助犯在具体犯罪行为实行之前一般无法确定只有在整个犯罪行为结束以后才能确定c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与辅助犯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原是辅助犯而以后变成实行犯而有的原是实行犯又因其它原因变为辅助犯在上述情况发生后若再坚持区分实行犯与辅助犯并以此作为确定犯罪中止的标准就显得依据不足容易产生混乱和错误d、处罚时会出现偏差。按照上述观点辅助犯按实行犯的犯罪形态为其犯罪形态至少可以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原有实施犯罪目的后又放弃的共犯为中止犯则应免除或减轻处罚而按常理实行犯的犯罪恶性及行为的危害性均超过辅助犯而处罚却比辅助犯要轻罪刑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对上述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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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处罚中的损害标准

    内容: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必减原则意味着处罚时应当尽量缩小范围只有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损害时给予处罚才是适宜的。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多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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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

    内容: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同月14日南广杰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南广杰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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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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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交通肇事后逃逸仅是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加重量刑情形之一,对中止逃逸的行为,不能与犯罪中止相类比,更不能混为一谈;2.所谓“逃逸中止”实质上是行为人主动结束逃逸继续状态,与犯罪人事后主动退赃并无本质差异,该事后行为在能成立自首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自首,在不符合自首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对其酌情从轻判处的情节,但不影响对其先前行为性质的认定;3.在发生因肇事人逃逸而致受伤人由于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所谓的“中止逃逸”行为不影响“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同理,也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那么交通肇事中“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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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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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内容:综合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认定的难度随着刑法学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的总结完善相信对犯罪中止的模糊认识最终会消除。推荐阅读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如何才能认定是强奸未遂中止相关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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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关于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内容: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推荐阅读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相关知识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刑法第24条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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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形态有哪些

    内容: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4.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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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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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内容: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分为1、时间性即是指犯罪中止应当在哪一个时间段内才能成立。即使事实上B当天并不在家去了也不可能实施杀人行为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愿而放弃并停止犯罪的这是自动性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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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总则常识】犯罪中止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自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又有自动停止犯罪的行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生。但对于犯罪中止定义的理解却有不同犯罪中止的理解1、犯罪结果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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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们并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中止已经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停止继续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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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中止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罚?共犯中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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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罚?共犯中止如何认定?

    内容:按照这样的观点理解犯罪行为就应当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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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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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内容: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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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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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

    内容: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1.罪种分工与交通肇事罪存在的范围根据刑法典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罪状中只简单描述了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其理由是刑法典第131条和第132条已经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领域的交通肇事行为应当分别依据该两个犯罪处罚没有交通肇事罪适用的余地。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罪状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应当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是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二是发生了重大事故。因此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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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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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诬告陷害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诬告陷害罪中止标准怎么确定

    内容: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2、根据刑法第243条、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依照刑法规定对于诬告陷害罪预备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诬告陷害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诬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总则规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罚具体适用制度也能适用于诬告陷害罪。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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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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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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