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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孔孟廷律师2022.01.17350人阅读
导读: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综上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二)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因此基本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为实害的结果犯但是随着立法的发展行为犯也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险犯也能够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其次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没有独立犯罪意义的构成要件要素。基本犯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可归责的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灵魂加重处罚是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几个特征有机地组织成结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一)基本犯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基本犯罪且该犯罪引起加重处罚的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因此基本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基本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为实害的结果犯但是随着立法的发展行为犯也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另外危险犯也能够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但是我国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为危险犯的情况。

(二)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加重结果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加重结果必须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具有危害结果的特征。其次加重结果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没有独立犯罪意义的构成要件要素。所谓独立意义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完整犯罪构成要件的并且有独立法定刑的犯罪。加重结果为基本犯罪所引起它的危害行为也是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缺乏独立的危害行为因此不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系统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再次加重结果超越于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重的结果这种超越性就是它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内的任一要素虽说是超越了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并没有改变基本犯罪的犯罪性质仍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意义。

(三)加重结果必须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四)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被刑法规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结果。所谓加重法定刑是指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则就谈不上加重。

综上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基本犯罪是结果加重犯的基石可归责的加重结果是结果加重犯的灵魂加重处罚是结果加重犯的法律后果几个特征有机地组织成结果加重犯概念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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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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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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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危险犯之犯罪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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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我国危险犯作为犯罪形态一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便被贴上犯罪既遂的标签学者们经过唇枪舌剑的争论一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但如果从刑罚理论角度并结合实例我们可以看出危险犯就是既遂犯的论断有失偏颇经过研讨学者们认为它不仅存在既遂形态而且存在其他的犯罪形态。上述特征说明危险犯是既遂状态出现在犯罪结果之前的一种犯罪这也就决定了危险犯的中止也必定有其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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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法治视点论犯罪中止形态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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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治视点论犯罪中止形态的尺度

    内容: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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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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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内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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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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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犯罪不讨论犯罪形态。过失犯罪的犯罪形态只有犯罪既遂一种。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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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

    内容: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综上分析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由基本犯罪引起了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二)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指超出基本犯罪结果的被刑法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它是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的另一特征如果没有加重结果的出现则结果加重犯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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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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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内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那么生产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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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共同构成抢劫犯罪的,《刑法》所规定的加重情节共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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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内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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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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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形态之犯罪预备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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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犯罪形态之犯罪预备

    内容: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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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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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要件应有:1、主观要件为:具有中止犯罪的心理状态;2、客观要件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或全体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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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

    内容: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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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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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怎么认定

    内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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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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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内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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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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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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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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