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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数和数罪并罚问题

姚平律师2022.01.17417人阅读
导读: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关于刑法中的罪数和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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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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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内容:众所周知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多的一个概念。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可谓众说纷纭。一据考证刑法上牵连犯一词源自德语Verbrechenskonkurrenz。到目前为止除个别如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外世界各国刑法典大多没有对牵连犯作出规定。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阐明了删除牵连犯的正式理由有关牵连犯的规定被删除了在构成牵连犯的数罪中为手段之行为和结果之行为间会有相当的时间上的间隔。)受日本刑法影响我们近现代刑事立法中也有牵连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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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渎职犯罪中的罪数问题研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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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渎职犯罪中的罪数问题研究

    内容:刑法只要求存在该目的而目的的实现行为并不是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说以法理观念认识行为的个数抢劫罪虽然是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它只有一行为而非数行为,此外徇私舞弊犯罪这里的徇私在内容上是指徇私情、私利但它也不是指客观行为而是指主观目的例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只要出于徇私意图不征、少征税款就构成本罪,在此我拟在讨论罪数判断标准的基础上以竞合为中心线索对渎职犯罪中的罪数问题进行以下分析一、罪数判断标准罪数判断标准主要解决行为的单复数问题这是罪数论的基础。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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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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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

    内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研究牵连犯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存在争论特别是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也不能均适用数罪并罚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究竟采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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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连续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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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连续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内容:处罚连续犯应当注意的问题1、连续犯既然是触犯的一罪名就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的处罚都是采纳的从重处罚原则,处罚连续犯应当注意的问题1、连续犯既然是触犯的一罪名就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连续犯的处罚都是采纳的从重处罚原则,从司法实践中看对连续犯的处罚和对同种数罪的处罚区别的实践意义并不太大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上讲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从司法实践中看对连续犯的处罚和对同种数罪的处罚区别的实践意义并不太大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上讲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具有原则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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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的罪数和数罪并罚问题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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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罪数和数罪并罚问题

    内容: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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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特征是怎么定义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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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特征是怎么定义

    内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实施同一犯罪行为,侵犯不同的客体,构成不同罪名的,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数罪并罚,那么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特征是如何定义的?下面由大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姚平律师
    2021.11.0410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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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户杀人的罪数问题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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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入户杀人的罪数问题

    内容:但在日常生活中进入被害人的房子将被害人杀死进入被害人的房子属不属于整体杀人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若属于则是想象竞合犯若不属于则是数罪的问题或是牵连犯或是吸收犯,但在日常生活中进入被害人的房子将被害人杀死进入被害人的房子属不属于整体杀人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若属于则是想象竞合犯若不属于则是数罪的问题或是牵连犯或是吸收犯,若认为入户与杀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与另一个行为没有包含关系此时要么是吸收犯要么是牵连犯或者是数罪并罚并不存在想象竞合的问题但若认为其中一个行为本身包含另一个行为即某个行为本来就是另一个行为的合理组成部分的时候这时候则变成一行为触犯数罪就变成想象竞合犯。

    孔孟廷律师
    2022.01.1795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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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一般会数罪并罚只是量刑更多在逾越边境罪上
  • 罪数判断标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罪数判断标准

    内容:这样如果收买人收买妇女后把其强奸强奸之后再卖出去就要三罪并罚但如果收买人收买妇女后再转卖并在转卖的过程中将其强奸却以一罪处罚同样的危害后果刑事责任却相差甚远这在刑事责任的公正性上是难以让人们接受的这样的处罚方式又岂能用犯罪构成标准说所能解释清楚的,一、问题引入关于罪数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罪数判断标准的通说但该说由于其自身的不足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造成很大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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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14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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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牵连犯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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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浅谈牵连犯

    内容:牵连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由此可分为方法牵连犯与结果牵连犯两种形式。牵连犯的成立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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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53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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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罪数的形态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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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刑法中罪数的形态

    内容: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常见的类型有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盗割电线同时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二)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继续犯、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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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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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数、数罪及并罚根据研讨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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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罪数、数罪及并罚根据研讨

    内容:据此题意本文拟以下述争议较大的非典型数罪形态及其他罪数认定实情为本文之出发点但研讨重点还归结在针对此类特殊罪数的并罚根据考辩及其处罚原则考量上,据此题意本文拟以下述争议较大的非典型数罪形态及其他罪数认定实情为本文之出发点但研讨重点还归结在针对此类特殊罪数的并罚根据考辩及其处罚原则考量上,由此定义可见与实质一罪不一样的是处断一罪的场合实质上已经符合数罪的特征与法定一罪也不一样的是在实质上已经符合数罪特征的情况下法定一罪者乃刑事立法上将其数罪设定成了一罪处断一罪则不然一般而言它不是刑事立法上将此数罪规制为一罪而是刑法责令司法上将此数罪处断成一罪抑或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司法上得根据上述处断一罪的学理诠释将此类行为按照一罪科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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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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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罪数的问题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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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关于罪数的问题

    内容:相关法律知识刑法中罪数的形态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继续犯、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查看全文罪数的区分标准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

    郭铭芝律师
    2022.01.1758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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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定包括: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牵连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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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牵连犯的认定

    内容:牵连犯是罪数理论中极其重要且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典总则部分没有牵连犯的规定不能不说是个不小的遗憾。而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的则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则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则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则数罪并罚。我们认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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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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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有哪些特征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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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牵连犯有哪些特征

    内容: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牵连犯的特征是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例如为了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构成诈骗罪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的立法规定。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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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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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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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受贿且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

    内容:一、受贿且渎职行为罪数认定问题的分歧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目前存在以下五种意见一是法益包容一罪论,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受贿犯罪主体范围包含渎职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包含渎职行为要件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口受贿且渎职行为应当归属于重合一罪的罪数形态即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在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律评价上具有重合性。

    邢颖律师
    2022.01.1730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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