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架构下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体系

导读: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具体犯罪特征,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还必须具备有责性,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还必须具备有责性,广义说认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成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还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须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架构下对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方式进行论述形成了结果加重犯二阶的递进式法律评价体系并分析了该评价体系的积极意义。论文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结果加重犯法律评价一、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以德日为代表。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还必须具备有责性。关于论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架构下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体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架构下对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评价方式进行论述形成了结果加重犯二阶的递进式法律评价体系并分析了该评价体系的积极意义。
论文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结果加重犯法律评价
一、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以德日为代表。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具体犯罪特征。构成要件该当性中又包括以下内容(1)构成要件的行为指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2)因果关系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3)构成要件的故意指认识符合构成要件的决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4)构成要件的过失指由于违反注意义务或者结果回避义务而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还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须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该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有责性指能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还必须具备有责性。有责性包括以下要素
(1)责任能力即作为谴责可能性前提的资格。凡是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就认为具有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作为责任要素的故意是指在认识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具有违法性意识以及产生这种意识的可能性。(3)过失责任作为责任要素过失是指违反主观注意义务而具有谴责可能性。(4)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尽管对于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的地位存在不同见解但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件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共识。
二、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概念和我国立法现状
中外学者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解释主要包括广义的结果加重犯概念以及狭义的结果加重犯概念。
广义说认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成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该说主要被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学者所推崇。西德于1953年在其刑法总则第53条(即现行德国刑法第1A条)设立了结果加重犯的一般规定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为过失以排除偶然的结果加重犯。受德国立法的影响奥地利刑法、韩国刑法、日本修正刑法草案以及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均在总则中设有结果加重犯的一般规定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为过失或能够预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