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

导读:
(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详言之结合犯须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罪与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结合。结合犯有既遂未遂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从实质上看结合犯具备数个罪过和数个构成要件之行为而转化犯虽然罪过是数个但其行为只有一个。所以应该属于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典型的法定的一罪即实为数罪但法律明确将其结合为一罪。关于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在法定性上是相同的即该罪的构成以及加重对其处罚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结合犯的独立性即结合犯是由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而结果加重犯只是单独的一罪。详言之结合犯须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是罪与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结合。其加重结果是由基本犯罪引起的它依附于基本犯罪而存在所以只有基本犯罪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
此外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是故意对于加重之结果一般为过失。结合犯有既遂未遂的问题而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helliphellip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实际上包括了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是指由于绑架行为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这里只有一个绑架行为故是结果加重犯。而杀害被绑架人的是指除了绑架行为以外还存在着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是结合犯。二者有着质的不同刑法中将其不加区分同样对待恐非妥当。
(二)结合犯与转化犯转化犯这一概念为我国刑法学者所首创。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行为的变化使其性质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注王彦等著试论转化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其特征为(1)转化犯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2)转化犯是故意犯罪过程中轻罪向重罪转化(3)转化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在我国刑法中除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外还有一些转化犯如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又如第247条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也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转化犯与结合犯相同之处在于其法定性即发生转化的条件、转化后的定罪及处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从形式上看结合犯是将两个独立之罪结合为一罪而转化犯是将一个独立的罪转化为另一独立之罪且系由轻罪向重罪转化。其强调的是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而非结合。从实质上看结合犯具备数个罪过和数个构成要件之行为而转化犯虽然罪过是数个但其行为只有一个。例如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只有一个构成要件之行为mdashmdash斗殴在该行为没有出现严重结果的情况下定聚众斗殴罪但在该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时则发生罪的转化mdashmdash构成故意杀人罪。从罪数理论上说转化犯是由于犯罪构成的完全转化因而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犯罪构成。所以应该属于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典型的法定的一罪即实为数罪但法律明确将其结合为一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