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与重构:对结合犯概念的再思考
导读:
不过有人对此持批评态度批评者认为结合犯的基本形态是将刑法分则中两个独立成罪的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名定罪处罚的罪数形态,不过有人对此持批评态度批评者认为结合犯的基本形态是将刑法分则中两个独立成罪的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名定罪处罚的罪数形态,比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结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比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结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应当说我国大陆绝大多数学者在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这一点,应当说我国大陆绝大多数学者在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这一点。
但是这种见解也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涵盖结合犯的立法规定。应该指出第三种见解将组成结合犯的犯罪行为的数量限制为两个这是符合结合犯的立法实际的。不过有人对此持批评态度批评者认为结合犯的基本形态是将刑法分则中两个独立成罪的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名定罪处罚的罪数形态。如果我们赋予结合犯完全不同于其初始时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研究价值。应当说我国大陆绝大多数学者在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这一点。比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结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关于反思与重构:对结合犯概念的再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符合概念的实质要求。这种揭示基本上是对结合犯这个名词的简单重复非其实质含义。只有第三种见解符合概念的基本要求。但是这种见解也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涵盖结合犯的立法规定。应该指出第三种见解将组成结合犯的犯罪行为的数量限制为两个这是符合结合犯的立法实际的。不过有人对此持批评态度批评者认为结合犯的基本形态是将刑法分则中两个独立成罪的行为结合为一个罪名定罪处罚的罪数形态。但是不排除更为复杂的形态即三罪、四罪行为结合的可能的存在如抢劫强奸杀人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是没有道理的。这种批评从根本上混淆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
笔者认为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
结合犯这个概念来自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以我们在给结合犯下定义时坚决不能背离结合犯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的初始含义。如果我们赋予结合犯完全不同于其初始时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研究价值。应当说我国大陆绝大多数学者在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上做到了这一点。但是有的学者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比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结合犯是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