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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崔玉君律师2022.02.11382人阅读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引人注目和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其中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者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虐待遗弃,无过错方可请求在解除婚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其丰富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亦是对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摈弃,对于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为了全面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产生背景;其次,要熟悉离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的;第三,我们探讨一下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

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与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迈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树起了三个里程碑,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重任。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开放中维护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根据当前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掀开新世纪家庭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20年来,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质量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由于国门打开,西风东渐,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包养情妇”、“包二奶”、“姘居”等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家庭比较严重;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家庭比较突出,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对婚姻的成立只有正面的规定,却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人为因素比较大;有些条文不适合于今天的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的发展,例如夫妻财产制,把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规定过于简单。1980年《婚姻法》产生于改革开放前期,当时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社会财产状况非常简单,所有制形式主要有两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婚姻内部的家庭财产关系也是很简单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产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家庭经济职能有所强化,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也比过去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所以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对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定进行修改,对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作出比过去更为详尽的规定。从我国《宪法》关于所有制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国家加大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于当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婚姻法》分6章51条,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对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定理由,妨害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更明晰的规定。这部《婚姻法》将同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一样,对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载入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史册。可以说,这次修改婚姻法的整个过程都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广泛、公开、透明的开放式姿态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体现了一种最大程度的全民参与性。使法律更好地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效率。法律界人士称,此举表明中国立法工作向民主化和科学化又迈出了重要步伐。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01年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禁止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是关于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婚姻过错损害赔偿的依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婚姻本身的性质。我们知道,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关于结婚的规定,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是自愿、平等。因此,有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是契约。西方启蒙时期资产阶级学者在几百年前指出,婚姻是契约。婚姻是契约,符合合同的基本定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可以理解为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地缔结婚姻,也可以自愿地解除婚姻,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达不成协议时,才需要国家法律介入。如果婚姻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那么当一方做出违反合同条款的事(如重婚、姘居)违反了婚姻中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无过错方自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二是由于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对于无过错方,肯定会造成损害,有损害,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过错赔偿包括赔偿精神损失。认为婚姻是契约,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契约,与一般民事合同又有区别。民事合同中的标的,往往可以计量,可以替代,甚至可以重做,而婚姻合同的标的,却是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本身。它往往不可计量,难以替代,甚至是难以感受和把握的。不论怎样,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损害包括物质经济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因此有权要求赔偿,包括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解释还对精神损害的数额的确定做了原则规定。

由于离婚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这种分割,应当考虑到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这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并不是离婚赔偿。不能认为离婚对无过错方多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由于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产生了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可以考虑无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也可以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予以照顾和倾斜。对于生活困难的无过错方,法院还可以判决有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但这不是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追究离婚时有过错方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一是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二是因上述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需要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配偶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三是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有已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它有三个方面的功能:(1)填补损害;(2)精神抚慰;(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但对损害赔偿要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赔偿范围。下面,咱们就具体来看一下什么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指什么,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法律具体规定

(一)、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即某人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因为形成法律上的重婚要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当事人要持介绍信、户口薄等证明,如果不是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一般不易形成法律上的重婚。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处理重婚案件的原则是:一是一般均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重婚形成的原因、后果和情节,分清情况,叉别对待;二是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应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和明知故犯的无配偶者;反之,不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配偶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对于没有重婚故意的无配偶者,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并不产生重婚罪的刑事后果。

此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区别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的重婚、纳妾问题。纳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妾是旧社会一夫一多妻制的产物。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重婚、纳妾,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一般那不予追究。如果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并未离婚,男方死亡时,妻、妾均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而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重婚、纳妾,不仅是完全无效的,而且,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包养二奶”公开与妻同堂的,相当于纳妾,应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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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关离婚损害赔偿适用哪些程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关离婚损害赔偿适用哪些程序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关离婚损害赔偿适用哪些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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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监狱,是可以离婚的。与服刑人员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到监狱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判决离婚。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研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研究

    内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例如,丈夫经商发财后在外包养情妇而导致离婚的,妻子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甲则认为,自己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乙的行为所迫,乙在离婚问题上存在过错,不属于“无过错方”,所以没有资格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那么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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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那么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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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内容: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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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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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1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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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内容:般情况下是可以的。在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过错但对方过错较大或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方赔偿给过错较小的方。但是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才可能认定为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规定的情形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即使夫妻的另方没有过错。那么1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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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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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在离婚诉讼中有当事人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过错但对方过错较大或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方赔偿给过错较小的方。但是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才可能认定为无过错方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这项权利与其它权利样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除去规定的情形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即使夫妻的另方没有过错。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适用过错抵消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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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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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38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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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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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

    内容: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民法典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41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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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内容: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那么民法典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70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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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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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起诉离婚的情况: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离的。二、财产无法分割的,或者小孩抚养权无法商谈落实的。三、有一方长期离家,杳无音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内容: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一)精神痛苦的赔偿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的精神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精神痛苦的赔偿以及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这两方面的赔偿内容不同,而在具体计算的时候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精神方面的损失并很难以物质进行衡量。那么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60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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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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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包括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嫖娼、赌博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离婚损害的法定事由尚欠概括性的规定,应当视法定离婚事由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支持,据笔者调查本市自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的没有一例。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这样的规定不仅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和救济比例普遍降低,也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惩恶扬善功能和公平正义功能的普遍弱化。

    林艳英律师
    2022.03.2468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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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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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内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那么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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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1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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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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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

    内容: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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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6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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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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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内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般是指施暴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但也不排除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如父母对幼小儿女施暴,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施暴等。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99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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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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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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