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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吴梦云律师2022.02.11614人阅读
导读:

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那么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关于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由于一方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也引发不少恶性案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认识也不相同,直接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因此对于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意义上认定,即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记作为认定重婚的唯一标准。在重婚所涉及到的两个婚姻中,不论前婚是否登记,也不论后婚是否登记,只要其存在实质意义上重婚的婚姻关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应当认定其重婚行为已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们已经不再承认和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对于无效婚姻亦不应影响其重婚的认定。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如果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为认定重婚的根据,则势必会放纵重婚行为,削弱对重婚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认为,在重婚的认定问题上,不仅应注意从实质意义上认定重婚,而且还应排除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简言之,婚姻是否有效,并不能成为认定重婚的条件。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注意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就明确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区别。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只是偶尔发生两性关系,两人并没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虽然李某的行为对其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法院依法支持何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何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害费的诉讼请求。

三、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问题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现行的《婚姻法》未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其明确作了规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应具备以下特征:1、从主体上看,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对于虽发生于家庭中但当事人之间不具备亲属的诸如邻里打架、犯罪分子进入他人住宅盗窃、抢劫等强暴行为,则不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2、从家庭暴力所侵害的客体上看,其所侵犯的客体是被侵害亲属一方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从家庭暴力的性质上看,家庭暴力是一种强暴行为,实施手段具有多样性,如殴打、捆绑、残害,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暴力强迫对方就范等。4、从家庭暴力的后果上看,其给被侵害亲属一方造成了一定人身伤害后果。从严把握这一特征,对于区分家庭暴力和一般的家庭矛盾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闹等轻微的家庭矛盾和纠纷,若无严重后果的,则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亲属之间矛盾激化的表现,因而在家庭暴力的惩治问题上,不应为惩治而惩治,而应结合惩治的效果,即考虑能否起到教育施暴者,以及促进家庭和睦的作用。因此,应当考虑矛盾激化的程度,行为人所采取行为的激烈程度,受害人人身、精神所受损害的程度等方面因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法律上所界定的家庭暴力的行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轻微的没有发生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当事人双方和解,受害人表示宽恕的家庭暴力,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四、如何界定过错的问题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的过错和过错概念的使用与民法上一般过错的认定不同,民法上的过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但仍然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而现行《婚姻法》上的过错不单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同时还意味着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确定的夫妻双方的义务。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这种过错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因此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需证明行为人有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就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如果本人有过错,就丧失了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这里的无过错与上述的过错是相对应的,即所谓无过错应理解为不具备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行为,至于其他行为,则不在过错之列。如夫妻一方在日常夫妻关系中不善于操劳家务,不属于有过错。如果对过错做出扩大的解释和理解,《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损害赔偿均无法实现,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生活中都不可能不存在一定的过错,只是这种过错既非必然导致离婚,亦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对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双方分别与他人同居,自然也都丧失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一方过错是导致另一方过错的原因,其中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的,法院亦不予支持,例如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导致妻子在离婚前与他人同居,后者(妻子)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要有过错,而配偶的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此处所称的“过错”应是直接对离婚事实发生的过错。

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应当遵循填补损失的原则,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害为限,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原则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原则较易于掌握。但是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更大。我们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对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低,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的家庭暴力。4、其他因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夫妻双方适用于子女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夫妻双方年龄及健康状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上述,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的精神抚慰之目的。

六、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技术,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只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如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导致离婚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基于对方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理由起诉离婚时,也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果该诉请被驳回。但是当事人想不通,法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也成为难题。笔者认为,诸如赌博、吸毒等恶劣行为,不仅把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消耗掉,给无过错方带来物质损失,而且经配偶反复劝告、教导而仍为之,无过错方经常因为过错方的这些行为产生消极的感受,精神上受到伤害,如无过错方诉请离婚,在分割财产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安慰,但无过错方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应支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同样不适用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因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同居期间即使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几种情形,另一方向法院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而对于因此而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因《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一类案件不应适用“损害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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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起诉离婚的情况: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离的。二、财产无法分割的,或者小孩抚养权无法商谈落实的。三、有一方长期离家,杳无音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

    内容: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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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监狱,是可以离婚的。与服刑人员离婚可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到监狱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判决离婚。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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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已经标志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包括适用范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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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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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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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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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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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效填补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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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内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那么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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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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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内容: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这意味着只有离婚的发生受害方才能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请求赔偿。据此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插足其家庭并引起婚姻破裂的“第三者”主张这种权利。②对于“第三者”的诉讼地位如果受害人是在离婚案件中提起赔偿之诉“第三者”就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如果是在离婚之后另行起诉“第三者”则成为侵权赔偿诉讼中的当事人。③关于取证如何证明“第三者”是否存在以及与他人婚姻破裂是否有因果关系是“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这的确比较困难。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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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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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支持,据笔者调查本市自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的没有一例。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这样的规定不仅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和救济比例普遍降低,也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惩恶扬善功能和公平正义功能的普遍弱化。为保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应有的精神抚慰功能,笔者认为应当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中只要有财产损害的赔偿就应当有精神损害的赔偿的理念。鉴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肯定是比较隐蔽的,而国际上及我国也没有强制规定证人作证,更没有规定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27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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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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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内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般是指施暴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但也不排除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如父母对幼小儿女施暴,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施暴等。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99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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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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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

    内容:(二)经济帮助制度适用的规定过于抽象《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查显示,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那么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9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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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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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132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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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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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内容: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82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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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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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正确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通奸情形的关系,对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李某因与其妻何某闹矛盾,而经常到其以前的恋人王某处与王某谈心,久而久之,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其损害费10000元。那么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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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61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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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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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包括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嫖娼、赌博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离婚损害的法定事由尚欠概括性的规定,应当视法定离婚事由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支持,据笔者调查本市自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的没有一例。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这样的规定不仅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和救济比例普遍降低,也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惩恶扬善功能和公平正义功能的普遍弱化。

    刘晓红律师
    2022.03.2468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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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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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内容: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1限制离婚的问题。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惩罚性的赔偿如果基于制裁惩罚限制离婚的心态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社会是有害的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依据以保证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就是说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是法定的过错的概念是特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除要对损害予以补偿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权行为已导致了婚姻关系的解除。那么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3158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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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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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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