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导读:
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1限制离婚的问题。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惩罚性的赔偿如果基于制裁惩罚限制离婚的心态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社会是有害的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依据以保证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就是说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是法定的过错的概念是特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除要对损害予以补偿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权行为已导致了婚姻关系的解除。那么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1限制离婚的问题。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惩罚性的赔偿如果基于制裁惩罚限制离婚的心态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社会是有害的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依据以保证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就是说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是法定的过错的概念是特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除要对损害予以补偿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权行为已导致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关于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1限制离婚的问题。
有人担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无论在主观或客观上都会对离婚造成一定的限制这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如果仅说制度本身而言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离婚损害赔偿最初建立的目的恰是为了确保自由离婚原则能顺利实行的一种补救措施。无过错离婚主义早已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立法趋势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已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新婚姻法延续了这一破裂主义原则婚姻自由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与判决离婚同时并行的协议离婚在我国已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谈不到限制离婚的问题。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惩罚性的赔偿如果基于制裁惩罚限制离婚的心态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社会是有害的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依据以保证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
2过错问题。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过错程度的大小轻重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并无影响。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有学者指出将离婚过错赔偿限定在几种情况这意味着婚姻要引进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是有限的并非适用于导致离婚的各种情况。离婚过错赔偿所指的过错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即过错并不是一种主观的过错而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列举的行为。就是说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是法定的过错的概念是特定的。一方面不能将此种过错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失也不能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理解为对第三者插足的行为请求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法官的主观愿望如何过于追究婚外情发生的原因或过于探究当事人对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过失都会加深双方间的故意和怨恨对减缓爱害方的心理创伤没有任何的裨益。相对而言以适当的分居期限来认定婚姻关系的破裂行为的过错来承担赔偿的责任是简单而客观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身份利益而夫妻感情不在不影响配偶身份权利的存在也不影响责任的承担除特例外导致行为过错的主观原则不应作为减免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官审理案件的重点应放在对法定过错行为的确认上不应纠缠于婚姻生活是与非中更不能将责任的主体扩大到第三者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非法同居的行为外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宜适用过失相抵的赔偿规则。
3婚内赔偿的问题。
近一段时间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婚内赔偿的判例。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有人认为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的独立人格而人格尊严是不爱婚姻关系影响的只要侵权行为存在无论谁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此观点即使不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对配偶方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这里我们抛开大多数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带给审判操作中的问题不谈即使是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里实现真正意义上赔偿也是有困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除要对损害予以补偿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权行为已导致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维系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夫妻感情的存在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有可能会为婚姻终结埋下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