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
导读:
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1月16日,张-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其实施,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陈-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东与张-倩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张-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东对张-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