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的探讨

导读:
(四)、构成的法定性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二)、原罪都是故意犯罪所谓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是指作为构成结合犯罪的原本是独立犯罪的个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罪和强奸罪必须都是故意型犯罪同理如台湾刑法中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也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不存在强奸过失杀人罪这种结合犯换句话说结合犯对构成要件中的前后两个行为都是在故意的主观意识下实施的不存在一个故意一个过失的情形。
例如日本刑法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然后又规定了一个强盗强奸罪这是典型的结合犯。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而我国刑法中虽然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暴力的内容但由于暴力行为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因而不能与其他独立犯罪成为结合犯。这是由设立结合犯的目的所决定的。换句话说结合犯是一个罪名包含数个犯罪行为但可能包含数个犯罪行为的罪名并不都是结合犯。例如绑架罪可能包括故意杀人这一独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其结合为一罪绑架故意杀人罪因此不是结合犯。这亦与设立结合犯的目的有关我们将在下文作详细阐述。关于结合犯的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何谓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形。例如日本刑法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然后又规定了一个强盗强奸罪这是典型的结合犯。结合犯有如下特征
(一)、原罪的独立性
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的数个不同的独立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原罪是否为刑法上的独立犯罪应依各国刑法规定而确定。例如在某些国家刑法中暴力行为可以独立成罪有称为暴力罪(日本刑法)有称为暴行罪(瑞士刑法)因而暴力行为可以与其他独立犯罪成为结合犯。而我国刑法中虽然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暴力的内容但由于暴力行为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因而不能与其他独立犯罪成为结合犯。
(二)、原罪都是故意犯罪
所谓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是指作为构成结合犯罪的原本是独立犯罪的个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罪和强奸罪必须都是故意型犯罪同理如台湾刑法中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也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不存在强奸过失杀人罪这种结合犯换句话说结合犯对构成要件中的前后两个行为都是在故意的主观意识下实施的不存在一个故意一个过失的情形。这是由设立结合犯的目的所决定的。
(三)、新罪的合成性
新罪的合成性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犯罪。在结合而成的第三罪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第三罪必须是独立的犯罪是第三个新罪名。如果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甲乙罪或者丙罪(刑法中原本没有的)。例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罪与强奸罪结合成为强盗强奸罪。但另一些学者认为第三罪可以是所结合的某个罪的严重情况。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甲罪的严重情况乙罪的严重情况。这里涉及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问题留待下文详析。我们认为结合而成的第三罪只能是一个新罪即甲罪乙罪甲乙罪或丙罪而不包括其他情形。
(四)、构成的法定性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如果是一种犯罪虽然实际上可能包含数个独立的犯罪但是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该数个独立犯罪结合而成为一个新罪。那么这种犯罪就不可能是结合犯。换句话说结合犯是一个罪名包含数个犯罪行为但可能包含数个犯罪行为的罪名并不都是结合犯。例如绑架罪可能包括故意杀人这一独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其结合为一罪绑架故意杀人罪因此不是结合犯。为何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界定结合犯呢?这亦与设立结合犯的目的有关我们将在下文作详细阐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