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导读:
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质上还是主张从一重处断因为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推荐阅读我国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实质上还是主张从一重处断因为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处罚原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讨论范围之外的。
因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认识的不统一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一来要么是对犯罪行为的轻处要么就是重处。这种同一行为的不同处罚客观上形成司法不公。同时也可能为个别司法人员开脱罪犯制造条件。
要解决适用处罚原则混乱的问题办法就是要对处罚原则进行统一规定。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罚原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能够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宜的牵连犯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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