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财产刑应该怎么履行
导读: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主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是针对于两人以上的人群而且各参与着不同的策划来进行犯罪的对此行为的处罚一般是按归照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来进行处罚的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这样才会让犯罪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胁从犯如何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