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导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