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导读: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关于一般共同犯罪怎么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般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不构成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的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