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导读: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教唆犯的条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手势、眼神等)。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2、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3、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那些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三、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