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导读:
主犯的认定引起犯意起决定作用犯罪结果出现起决定作用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②、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rarr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
一、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甚至知悉)二、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的认定引起犯意起决定作用犯罪结果出现起决定作用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②、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④特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即使没有此罪也不按共犯处理。
附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是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附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
这里的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现行刑法典中有11个条文规定了聚众犯罪问题其中有8个是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条)另外是242条第2款、268条、371条。关于聚众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现行刑法典对此规定有四种模式
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268条聚众哄抢罪、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292条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301条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加者定妨害公务罪)
(四)教唆犯rarr煽动是针对不特定人教唆是针对特定人
1、教唆犯的成立
(1)教唆主体合格被教唆者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引起他人(本来没有)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
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
(3)教唆故意。过失教唆不按犯罪处理
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犯罪行为。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认识到被教唆人产生犯罪决意后实行犯罪的结局只能是未遂不可能是既遂。例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
本书的初步看法是既然故意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如果能够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绝对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仍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不能否认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应以教唆犯论处。还要考虑到的是是否指示犯罪方法以及指示何种犯罪方法并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将实施犯罪的具体问题交由被教唆的人决定在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的情况下即使教唆犯原本指示的是难以甚至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方法但被教唆者完全可能改变方法直至发生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免除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情况较为复杂认定教唆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3)间接教唆的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国外刑法往往明文规定处罚间接教唆者我国刑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事实上肯定了其可罚性。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基于这一理由再间接教唆的也成立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