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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犯相关问题的思考

王学瑞律师2022.01.171023人阅读
导读:

①二关于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此点争论主要是针对刑法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到底应当怎样界定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抑或是预备形态对教唆犯在刑法中的位置是否应当重新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未遂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开始实施犯罪预备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属性说。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可见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的统一。未遂教唆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后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②第二种观点认为未遂教唆与教唆未遂应分别在共同教唆犯和独立教唆犯中加以研究。在共同教唆犯中教唆犯故意教唆后被教唆者已经着手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此情况称之为未遂教唆它属于共同教唆犯的形态范畴。在共同教唆犯中还可以成立教唆犯的中止和既遂。独立教唆犯的情况则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犯单独成罪的情况。关于对教唆犯相关问题的思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的这种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广泛的思考和讨论这就使得原本就有着许多特殊性的教唆犯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是十分必要的。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属性说。它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主义、犯罪共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教唆犯的成立或者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并具有可罚性时教唆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2、独立性说。它是近代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人主义、行为共同说、主观主义理论为其基础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共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固有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并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实为独立的犯罪应依其本人的行为而负刑事责任而并非从属于正犯的犯罪。3、二重性说。该说认为就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关系看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得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产生关系同时使得教唆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暴露于世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这种相对独立性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可见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的统一。4、摒弃性质说。认为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完全摒弃了所谓的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教唆犯既无从属性也无独立性更无二重性讨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是否具有从属性、独立性或者二重性的问题没有任何的理论与实践意义。①二关于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此点争论主要是针对刑法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到底应当怎样界定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抑或是预备形态对教唆犯在刑法中的位置是否应当重新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未遂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开始实施犯罪预备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未遂教唆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后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同时主张教唆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侵害法益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教唆犯只能通过引起他人犯意进而通过被教唆人的行为来沟通自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教唆犯必定选择合适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这种选择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的行为都是为了使教唆犯顺利产生犯意进而推动犯罪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种为进行共同犯罪而准备的行为所以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此未遂教唆是一种预备形态。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正是立法者在明晰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之后作出的法律选择。②第二种观点认为未遂教唆与教唆未遂应分别在共同教唆犯和独立教唆犯中加以研究。在共同教唆犯中教唆犯故意教唆后被教唆者已经着手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此情况称之为未遂教唆它属于共同教唆犯的形态范畴。在共同教唆犯中还可以成立教唆犯的中止和既遂。独立教唆犯的情况则是指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犯单独成罪的情况。但学界将独立教唆犯的情形界定为教唆未遂是不妥的它总是带有一定的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痕迹而且这种情形并不是共同犯罪将它规定在第29条不仅存在立法上的逻辑矛盾而且破坏了刑法体系的结构。因此应摆脱教唆未遂的提法并且应当将之作为具体犯罪从现行刑法典总则中移于分则中。③第三种观点同意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情形称之为教唆未遂但是这款规定的情形尚未穷尽教唆犯的未遂的所有情形还应当有两种情形被包括在该条款中被教唆的人的犯罪行为停止于犯罪预备形态或者预备形态的中止形态被教唆的人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犯罪未遂或者自动中止犯罪。然后通过对几种特例的分析得出应对第29条第2款作出适当的限制和修改并建议该条款作出如下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或者没有完成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被教唆的人实施了与被教唆的罪的犯罪对象密切有关的相对较重的犯罪的除外。④第四种观点则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论证得出了与上述三种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认为教唆犯与被教唆者在主客观上均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联系教唆犯所实施的行为可成立犯罪实行行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相似都是作为刑法中的行为犯而存在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一旦作出不管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或者是否去实施所教唆之罪均构成教唆犯的既遂状态即教唆犯的犯罪形态只有既遂而无预备、中止和未遂之状态至于被教唆者的犯罪停顿状态并不影响其既遂之成立只是作为影响其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该规定独立的教唆犯并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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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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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浅析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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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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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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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抗辩问题的几点思考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关于抗辩问题的几点思考

    内容: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务,就抗辩问题谈几点肤浅的认识,供参考。关于抗辩,目前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期间,信*社以存单纠纷向海口法院起诉了银行,并申请将实际用资人三亚某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抗辩理由被采纳的结果是,海口法院应将该案移送三亚法院一并审理。这种抗辩的目的是使诉讼在终结前停止或者延长诉讼期间。那么关于抗辩问题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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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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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内容: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同居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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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答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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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答

    内容: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追加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那么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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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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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

    内容: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元,让其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到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答: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或是要求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额外支出的50%。那么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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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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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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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考妇联家庭暴力的问题与困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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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思考妇联家庭暴力的问题与困惑

    内容:思考妇联家庭暴力的问题与困惑1、源头预防措施还不够完善。针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如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影响,草率婚姻引发家庭矛盾,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等,基层妇联组织虽然近年来注意加强了有关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宣传活动,但缺乏强制性参与措施,一些准婚姻期的青年男女群体、流动人口群体参与量不多,覆盖面不广。由于心理咨询师、婚姻指导师的溃乏,在妇联家庭暴力维权中存在法律援助代替婚姻指导的现象。那么思考妇联家庭暴力的问题与困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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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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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事实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思考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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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对事实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思考

    内容:(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成因1、劳动者和用人者的利益冲突。这是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原因。(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乃是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关系。那么对事实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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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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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关于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内容:司法实践中,有的名为合作建房,实为非法借贷或劳务合作或系预付租金的房屋租赁或纯属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为有保底条款的协作性联营或为集资建房或为项目转让。什么是合作建房,如何处置该类纠纷,既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又无详尽的司法解释可适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关于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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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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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分类思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诉讼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分类思考

    内容: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加以公平的分割。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专有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使财产分割并没有完结也不能就此认为该知识产权就此只属于一方。著作权不能和专利权商标权那样在权利归属于一方时对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而是应给予非知识产权所有方一定的婚后收益分割请求权。离婚财产分割中对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权应适用于在离婚时尚不能确定其经济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暂不予分割并且明确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处分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性收益享有分割请求权。那么离婚诉讼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分类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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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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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债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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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自然债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

    内容:理由如下1在理论上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为自然债银行对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行使抵消权完全不违背自然债的法律属性。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不自愿履行但双方当事人互付到期债务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消权行使权利。如前所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导致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不排除其通过别的途径实现其权利。那么自然债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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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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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应对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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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如何应对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内容:同一债务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法律规定,应对贷款担保贷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要看当时签订的保证协议写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视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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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析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问题思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探析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问题思考

    内容: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工程建设中,我遇到了材料价格剧烈变动的时期,由此,认为在项目概算编制时期应适当考虑计列价差预备费,以应对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总体造价的影响。国家公路工程相关造价编制办法中对于价差预备费已经作了规定,提出了以年工程造价增长率计算项目建设期的价差预备费,且年工程造价增长率是有关部门公布的工程投资价格指数。那么探析公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问题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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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

    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城市化逐步推进,工业园区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速,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及房屋拆迁纠纷越来越多,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当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无争议。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那么农村征地拆迁案件实务问题的几点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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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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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那么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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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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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教唆犯相关问题的思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对教唆犯相关问题的思考

    内容:①二关于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此点争论主要是针对刑法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到底应当怎样界定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抑或是预备形态对教唆犯在刑法中的位置是否应当重新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未遂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开始实施犯罪预备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属性说。

    于海明律师
    2022.01.17102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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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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