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及其意义
导读:
仅以客观危害轻违法减少、主观恶性小责任减少尚无法全面解释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仅以客观危害轻违法减少、主观恶性小责任减少尚无法全面解释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归纳中外刑法学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不外乎两条基本路径一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进行解释即为了给犯人铺设迎接浪子回头的金桥刑法规定对中止犯要减免处罚或者说是基于诱导犯人放弃完成犯罪这一政策目的设立了中止犯,”[6]所以学界向来兼采法律与政策两条路径来解释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
仅以客观危害轻违法减少、主观恶性小责任减少尚无法全面解释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主要是诱导犯人及时消灭既遂危险从而救助、保护法益这一刑事政策的产物。[1]对此加以研究的便是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问题或者说是中止犯的法律特性问题。[3]所以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问题是各国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学说众多时至今日仍为学界所讨论。[4]为了准确理解刑法第24条合理把握中止犯规定本文将讨论我国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并揭示其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影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及其意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违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
内容提要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减免处罚根据的分歧与分析路径、比较对象、违法与责任的评价对象、着眼于中止行为还是偏重于自动性等问题密切相关。仅以客观危害轻违法减少、主观恶性小责任减少尚无法全面解释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主要是诱导犯人及时消灭既遂危险从而救助、保护法益这一刑事政策的产物。依据刑事政策说对中止犯的要件将会产生新的理解。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立法者的如此大度并非不言自明需要加以说明。[1]对此加以研究的便是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问题或者说是中止犯的法律特性问题。[2]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是中止犯论的首要问题因为对减免处罚根据理解不同中止犯的要件与适用范围将会不同。[3]所以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问题是各国刑法学的重要问题学说众多时至今日仍为学界所讨论。但是长期以来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问题在我国似乎不成问题因为学界都是在论述“中止犯的刑事责任”部分三言两语附带解释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理由。直到最近学界才开始关注这一问题。[4]为了准确理解刑法第24条合理把握中止犯规定本文将讨论我国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并揭示其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影响。一、讨论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必须明确的几个前提一基本路径如何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从哪里着手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首先涉及路径选择问题。归纳中外刑法学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不外乎两条基本路径一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进行解释即为了给犯人铺设迎接浪子回头的金桥刑法规定对中止犯要减免处罚或者说是基于诱导犯人放弃完成犯罪这一政策目的设立了中止犯。采此路径者认为在实施中止行为之前犯罪已经完全成立故对行为人减免处罚无法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说明只能用刑事政策来解释因而被称为政策说。二是从刑法学的角度来解释认为只有在犯罪论的框架内联系犯罪成立的要素才能解释清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因而被称为法律说。法律说又分为两个方向其一着眼于客观面认为中止犯没有造成既遂结果客观危害较轻用日本刑法学来表述就是“违法性减少”这就是违法减少说其二着眼于主观面认为中止犯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经降低用日本刑法学来表述就是“有责性减少”这就是责任减少说。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不能仅从一个方面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5]“就中止犯的从宽处理的根据而言既可以从法律包括违法性和责任的角度考虑也可以从刑事政策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察既可以从行为的危险性包括客观和主观上考察也可以从刑罚目的预防犯罪上考察这才能全面揭示对中止犯从宽处理的根据。”[6]所以学界向来兼采法律与政策两条路径来解释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如通说明确指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并且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7]日本学界曾经将政策说与法律说相对立但是现在看法与我国相同认为政策说与法律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中止犯的多重特性故应将政策说与法律说结合起来解释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这种见解被称为并用说已经成为日本的多数说。当然由于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并用说又可细分为三种学说一是违法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二是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三是违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该说又称为总合说。[8]如果用日本刑法理论来表述我国的通说可谓是违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由上可见中日刑法学对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路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那么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研究路径呢在我国认为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9]这种观点较为常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样态的犯罪例如主犯与从犯、既遂与未遂等都应当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可见若是抽象而论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足以体现中止犯的法律特性若是具体而论则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绝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本身所能解释得了的。[10]另一种常见的观点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理论基础应当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上探求中止犯的处罚根据。[11]但是若是泛泛而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能真正揭示中止犯的法律特性因为不论样态如何只要是犯罪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若是认为减免处罚根据在于中止行为的客观面与行为人的主观面不同于一般犯罪则就是违法减少+责任减少的并用说除此之外并无新的内容。也有论者认为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在于报应为主、功利为辅的刑罚观念。[12]但是首先在刑罚观点的意义上使用报应、功利的概念时都是在讨论“恶”的刑罚为何是正当的换言之报应与功利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的问题这与立法者为什么能够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是完全不同的问题故该观点存在滥用报应、功利理论的嫌疑。其次报应的基础无非是中止行为的客观危害或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而功利也无非体现在减免处罚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上因而该观点实为违法减少+责任减少+刑事政策的并用说不过采用报应与功利包装了一下而已。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外学界在探讨中止犯减免处罚时从未触及报应与功利。还有论者提出伦理依据是中止犯减免处罚更深层次的理论依据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不能排除伦理道德。[13]但是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伦理责任将伦理混入法律刑法严重背离了自费尔巴哈以来法律与伦理相分离的历史方向并不足取同时如果注重伦理依据自然会认为只有出于伦理上可宽宥的动机而中止犯罪的才构成中止犯这无疑将会过于限制中止犯的适用不利于鼓励犯人及时停止犯罪从而救助、保护法益这一刑事政策目的的实现。又有论者认为除了社会危害性的减少之外还必须从刑法内部的谦抑性来解释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14]但是谦抑性说无法解释下列问题为什么中止犯的刑事责任轻于未遂犯甚至轻于预备犯减轻处罚时对中止犯应当减轻到何种程度才是合理的要解决这些问题还得依靠上述的并用说。可见谦抑性说并不能为分析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带来任何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