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不典型的犯罪构成之二)
导读: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质时(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可能属于想象竞合犯)也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可能是想象竞合犯)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二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关于共同犯罪(不典型的犯罪构成之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具有重合性质的情况大体如下
(1)当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时其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存在重合性质。如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的法条与规定盗窃、抢夺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2)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可能是想象竞合犯)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比较典型的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等。
(3)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质时(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可能属于想象竞合犯)也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同类法益不同甲不知道乙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为乙窃取了国家秘密甲与乙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乙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1、主体条件两个以上的主体
注意这里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是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因此二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
(1)二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成立共同犯罪实施此外之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个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现象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
(3)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
①共同故意的认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同几个罪(共同犯数罪时)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就有差异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2)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单向的故意就是片面共犯darr
(3)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对此如何处理中外刑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否认片面共犯的概念认为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有人肯定片面共犯概念认为所有片面共犯都成立共同犯罪有人只承认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有人仅承认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
一般认为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不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按间接正犯的理论处理但目前对片面帮助犯(如提供工具、站岗放哨不直接侵犯客体)可以承认为共犯的中的从犯
②无共同故意的情况
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况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结成的犯罪活动的整体。而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能够在理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么随之便可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既然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基本行为并且由基本行为导致了加重结果即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而且二人以上均对加重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故二人以上都应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即使加重结果在表面上由其中一人的行为所致但该行为依然是共同基本行为的一部分从整体上仍然能够肯定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造成故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