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导读: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为自己虚开1、为他人虚开中为掩盖虚开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注册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为自己虚开1、为他人虚开中为掩盖虚开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注册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关于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此条款明确把介绍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将“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对合犯都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那么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种虚开行为是与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做如下探讨。
一、四种虚开行为表现方式
在讨论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四种虚开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笔者归纳了近几年本院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行为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为他人虚开
1、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即所谓的“开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
2、公司在购货环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不向客户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要发票造成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增多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而进行虚开。
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虚开。
4、行为人在受票方的指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虚开而由受票方为出票方解决进项抵扣发票。
5、行为人为增加公司营业额与受票方进行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对开”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将应开具给出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给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单位。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为人在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从第三人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直接向出票方虚开而是通过第三人的介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4、为他人虚开类型中的第4、5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兼有为他人虚开、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两种行为。
5、行为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开具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第三人客户。
6、在第5项的情况下行为人无少缴税的故意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缴税额如数交给出票方即代开代缴。
三介绍他人虚开
1、为牟取非法利益纯粹的、游离双方的职业化中介人在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间的实施介绍行为。
2、出于情面或江湖义气受出票方或受票方的指使而实施介绍行为。
四为自己虚开
1、为他人虚开中为掩盖虚开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假注册多家公司为自己虚开。
2、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从他人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
二、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犯
四种虚开行为方式中“为自己虚开”是一种独立的行为方式与其它三种虚开行为方式之间无关联“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有密切联系依存于对方的行为而存在“介绍他人虚开”只存在于“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之中。可以看出“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三种行为方式的实施必须依存于他人的虚开行为方式。那么这种依存方式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理论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放火罪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如刑法分则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对于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的处罚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于任意共犯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以及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而对于必要共犯通常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①对合犯是与多众犯相对应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两者均是必要共犯。②
根据上述理论来看为自己虚开是任意共犯“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则是对合犯介绍他人虚开则是为对合犯的产生起着撮合作用的帮助犯。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票方与受票方或有介绍方同案处理时判决书中仍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区分主从犯或适用共同犯罪条款不区分主从犯在认定出票方或受票方为单位犯罪时对不具有单位人员身份的介绍者也适用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出现了罚不当罪的情形。
笔者认为“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确具有对合性的特征“为他人虚开”必定有“他人”的接受行为接受行为可分为直接接受和间接接受直接接受是指受票方直接让出票方为自己虚开间接接受是指受票方通过居间介绍者为自己虚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则必有“他人”的虚开行为即出票方的虚开行为。没有出票方的出票行为或没有受票方的接受行为均构不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方式。立法将这两种虚开行为方式规定为独立的虚开行为只是适用同一罪名故这两种情况下的对合行为应比照实践中对行贿与受贿行为、重婚行为、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区分主从犯宜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