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导读:
3月底被告人黄某知悉了被告人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实便以此为要挟要求白也帮他挪用12000公款归还其所欠赌债否则即向有关部门告发白的犯罪事实。有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编造口实非法取得公款并用于赌博被告人白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借给被告人冯某使用因而二人已构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认为冯某的行为不能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他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有人则认为冯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他成立的是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3月底被告人黄某知悉了被告人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实便以此为要挟要求白也帮他挪用12000公款归还其所欠赌债否则即向有关部门告发白的犯罪事实。有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编造口实非法取得公款并用于赌博被告人白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借给被告人冯某使用因而二人已构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认为冯某的行为不能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他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有人则认为冯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他成立的是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关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农行信贷科科长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冯某个体户。白、冯系中学同学曾有过恋爱关系。被告人黄某某农行出纳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冯某因欠下赌债对方逼债甚急遂找到白某假称其经营的小商店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要白通过农贷形式帮其贷款5000元。因冯不具备申请农业贷款的条件白无法帮其办理。但白又碍于旧情不忍让冯失望遂从自己保管的农贷款中拿出5000元借给冯并告诉冯此款是向别人借的必须在十日内归还。冯拿到这笔钱后又去赌博赢得20000元还去赌债后尚余15000元便于借款后的第三天如数归还了白5000元。
后来被告人冯某因缺少赌资又去欺骗白某说他联系好了一批货转手倒卖便可赚万元以上但尚欠8000元货款未能凑足要求白再给借8000元并表示半月后一定归还。白见前次借款冯很讲信用便准备再次给冯某解一时之困。这次白明确告诉冯事实上上次的5000元钱就是我从公款中取出的。这次我信任你再从公款中借8000元给你但你一定要在半月内归还。否则我将被连累。冯说你尽管放心我一定即使归还。后白从公款中又取出8000元给冯冯将此款用于赌博全部输掉无法归还。白连连催冯还款冯均编造借口搪塞。
后来被告人冯某起了赖帐不还的歹念并决定干脆害人就害到底。于是在3月15日白再次向其催款时冯又编造借口要求白再挪用10000公款给他周转并信誓旦旦地向白保证到3月25一定连旧债一起还清。此时白认为自己已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只得抱着希望冯到时能守信的幻想于3月18日再次从公款中挪用10000元借给冯。冯在骗得这笔公款时于3月20日携款潜逃。
3月底被告人黄某知悉了被告人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实便以此为要挟要求白也帮他挪用12000公款归还其所欠赌债否则即向有关部门告发白的犯罪事实。白出于无奈只得答应黄。黄遂化名王某某以农贷的形式挪用了12000元公款白在贷款合同上欠了字。
4月初某农行核帐时被告人白某、冯某、黄某案发。
二、疑难问题
在本案中被告人白某、冯某、黄某共挪用了四次公款。对这四笔公款能否追究有关被告人共同挪用公款的罪责争议很大(1)第一笔5000元公款。有人认为被告人冯某编造口实非法取得公款并用于赌博被告人白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借给被告人冯某使用因而二人已构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则认为对被告人冯某而言其虽然在客观上非法使用了公款但他在主观上不知该款系被告人白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的公款因而其缺乏挪用公款的故意更不存在与被告人白某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因而不能与白构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也不存在构成其他犯罪的可能对被告人白某来说她的确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这笔公款且这笔公款被被告人冯某用于赌博之非法活动但由于她因受冯欺骗并不知道这笔公款的用途而以为冯是将之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因而白的这一次挪用公款行为应属于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但因所挪用的数额尚未达到法定之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其行为既不能构成单独的挪用公款罪也不能与被告人冯某一起构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2)第二笔公款8000元。有人认为被告人白某、冯某虽然都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但因他们挪用公款的各自用意不同因而不存在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则认为被告人白某、冯某对挪用的公款的用途虽然认识不一致但在挪用公款上他们仍存在无可否认的共同认识和意志换言之他们仍存在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只是因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尚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其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数额尚未达到10000元之法定标准)因而冯某不能与白某构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冯某能否单独构成挪用也有不一致的认识。有人认为冯某的行为不能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他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有人则认为冯某的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他成立的是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3)第三笔公款10000元。有人认为对这笔挪用款应当由被告人白某、冯某共同以挪用公款罪承担刑事责任有人则认为应当依白、冯二人的行为各自的主客观特征的不同分别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4)第四笔公款12000元。对这笔公款应当由被告人白某、黄某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不存在什么疑议。但是应当以何种罪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有人认为对白、黄二人都应定挪用公款罪有人认为对白、黄二人都应定挪用资金罪还有人则认为对白、黄应当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