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犯罪预备

导读: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哪些行为是犯罪预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根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如行为人为实施盗窃活动而事先查看银行所处的位置、保险柜放置的地方、毗邻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线等。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例如为实施入户盗窃而事先练习楼顶下滑入窗技术。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是指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排除实行犯罪时可能遇到或已经遇到的障碍以便进一步实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既可能是单纯地排除障碍等待时机成熟再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碍之后立即着手实行。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追踪被害人是指跟踪被害人寻机作案或达到预定或合适地点后再实施犯罪。如为实施抢劫犯罪而跟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点等到被害人到来后再对其实施预定的犯罪。例如为实施绑架犯罪而在行为人必须经过的某偏僻地带守候其到来。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是指已经开始向犯罪场所进发。例如为实施爆炸行为而携带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标所在地。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地点是指通过引诱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预定的犯罪地点。例如在为图财而故意杀人案件中以谈生意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往预定的隐蔽场所以便将其杀害。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