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中止

导读:
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
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关于浅议犯罪中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责任依据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1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2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强奸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行为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强奸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强奸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3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