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利用漏洞免费吃肯德基获刑
导读: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徐某等五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那么大学生利用漏洞免费吃肯德基获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案情介绍
一在校大学生徐某利用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之间数据不同步的漏洞骗取兑换券或取餐码出售给他人牟利并将犯罪方法传授给同学造成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百胜公司损失20余万元。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徐某等五人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对象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结合全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就应按既遂追究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全部完成行为人所计划的传授行为可以作为影响案件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因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