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导读:
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对象则限于珍贵文物、名胜古迹。那么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国具有丰富的文物其中相当部分是举世公认的珍宝。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但造成文物的严重流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毁坏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右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献和实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所谓“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其中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关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二、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限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对象则限于珍贵文物、名胜古迹。
2、在客观方面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表现为私自掘取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多为秘密的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罪则表现为损毁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捣毁、损坏、污损、拆除、挖掘、焚烧等行为。
3、在主观方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故意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则只是出于损毁的故意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并无对文物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