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导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那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