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导读: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那么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中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