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导读: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那么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持有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与他罪的区别
1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如果是显然与立法规定相矛盾因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条件。如果不是拿来比较又有何意义呢?恩格斯提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的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目的的没有自觉意图的。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一般研制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因为假币不存在价值计算问题。如果把假币误认为是真货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则发生不能犯未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盗窃、抢夺的假币应如何认定?如果从莅临的一致性处罚则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夺罪未遂。因为这种情况就像盗窃、抢夺而窝藏一样是一种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过司法实践可能不采纳此种方法。如果是使用假币我们主张按牵连犯处理。